據西湖法院消息,日前,西湖法院依法公開對被告人陳某等12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併罰,判處首要分子陳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八十八萬元。對其餘1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附加刑。
2017年3月,被告人陳某等人經商議成立經營套路貸業務的皇冠公司,並通過複製經營模式設立新公司、同鄉介紹拉攏組織成員的方式,確立以被告人陳某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姚某等人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柳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胡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公司架構的模式對成員進行日常管理,要求成員加入微信群,公司成員在微信群內交流、匯報工作,催收人員下戶需在群內發定位地址,陳某等高層在微信群發號施令,要求催收人員發送噴漆、滋擾客戶家人等視頻、照片。
以上公司針對通過正常信貸途徑無法借款的人員進行放貸,以公司規定、行業慣例為由,騙取被害人籤訂金額虛高的借款合同,並製作虛假資金流水或拍攝虛假現金(銀行練功券)借貸照片、要求部分被害人提供質押物,設定還款時間精確到小時、支付高額違約金等嚴苛條件,通過公司間相互介紹轉單、平帳的方式壘高被害人的債務。在被害人逾期時,以暴力催討、非法拘禁、上門或電話威脅、滋擾、上門噴漆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及其家人還款,迫使被害人變賣房產等資產償還虛高債務。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公司化運作方式,糾集多人對相關區域範圍內正常的借貸秩序及經濟活動形成了非法控制,並造成嚴重影響。其所實施的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對3名被害人自殺具有一定影響(其中2名被害人死亡、1名被害人自殺未遂);另有被害人因外出躲債病逝,多個家庭因巨額債務支離破碎,嚴重影響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還造成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不敢通過正常途徑維護權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據統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一系列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被告人陳某等人出資入股經營套路貸業務公司的資本總額不足人民幣200萬元,在一年多的時間,通過套路貸的犯罪手段循環出藉資金,回款累計人民幣2000餘萬元。其中,已查實的50餘筆套路貸犯罪,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50餘萬元。該組織通過硬暴力、軟暴力相結合的手段逼債,有組織的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尋釁滋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活動共計50餘起。
西湖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陳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綜合考慮陳某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組織內所起作用大小、社會危害性及法定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