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中石油7.16特大事故一審:13名被告人領刑

2021-01-19 搜狐網

  本報記者靜河

  大連「7·16」重大責任事故案目前一審終結,大連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3名被告人因重大事故責任罪被判刑,1被告人因罪行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7·16"大連新港油庫爆炸事故回顧

  A

  事故回放

  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聯油公司)一直代理中油燃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燃油公司)的原油進口業務,採購硫化氫含量較高的重質原油。為降低原油中的硫化氫含量,兩家公司曾委託瑞士SCS公司採取添加硫化氫脫除劑的方法脫除原油中的硫化氫。

  天津輝盛達石油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盛達公司)董事長張某某通過北京化工學院一教師得到硫化氫脫除劑配方後,交由本公司員工試驗,試驗後,該公司在硫化氫脫除劑沒有得到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公司總經理張某某決定將該試劑投入生產並使用。中聯油曾兩次使用該公司超許可範圍生產的脫硫化氫劑進行原油處理,兩次操作都取得成功。中聯油公司委託上海祥誠商品檢驗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祥誠公司)進行試劑添加工作。上海祥誠公司石化部經理戴某明知本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仍違規承擔該業務。

  2010年5月,中燃油公司與中聯油公司籤訂了代理採取15.3萬噸委內瑞拉「祖阿塔」原油確認單,中燃油公司知道這批原油需要進行脫硫化氫處理,時任該公司市場處副處長唐某、處長沈某負責對天津輝盛達公司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核,兩人未嚴格履行安全審查職責,未審核出該公司沒有生產脫硫化氫試劑的資質,就向中燃油公司提出同意由天津輝盛達公司提供脫硫化氫試劑的意見。中燃油公司經審核後,聯繫天津輝盛達公司董事長張某某,張某某在脫硫化氫試劑未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承擔了原油除硫處理業務。同年7月,中燃油公司與天津輝盛達公司籤訂協議,約定由天津這家公司提供脫硫化氫劑,並由天津該公司或該公司委託的上海祥誠公司負責添加試劑。當天,天津這家公司向上海祥誠公司發送委託函,委託上海祥誠公司負責加注。

  籤訂協議後,天津輝盛達公司總經理張某某再次決定批量生產脫硫化氫劑,由時任該公司生產部經理的田某、劉某負責組織生產工藝。田某在該試劑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接受劉某指令生產了90噸脫硫化氫劑。上海祥誠公司的石化部經理戴某接受天津該公司委託後,指派時任上海祥誠公司大連分公司經理的李某負責具體試劑添加工作,還派了上海祥誠公司經理助理張某某負責作業的技術方面工作。李某、張某某在本公司不具備危險化油器操作資質的情況下,接受公司指令進行除硫工作。

  7月9日,中聯油公司通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代儲這批原油,下達了入庫通知。7月11日,天津輝盛達公司劉某及公司市場部員工遲某負責將90噸脫硫化氫劑由天津起運到大連新港,並負責現場加劑作業的具體指導工作。上海祥誠公司將加劑用的螺杆泵運抵大連新港。

  7月11日至14日,時任大連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儲運公司大班長的甄某選定在原油罐圍堰外的2號輸油管上的放空閥作為脫硫化氫劑加注點(按原設計,放空閥不具備加注脫硫化氫劑的功能),時任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的劉某當場未提出反對,涉案的4家公司有關人員都未進行作業風險評估,也未對加劑設施進行正規設計和安全審核,在選定的放空閥處安裝了加注「脫硫化氫劑」臨時設施,準備加注作業。

  7月15日15時45分,賴比瑞亞籍宇宙寶石號油輪開始向原油庫卸油。20時許,上海祥誠公司人員在選定的加注點加注脫硫化氫劑,天津輝盛達公司的劉某、遲某負責現場指導。由於輸油管內壓力高,加注軟管多處出現超壓鼓泡,連接處脫落造成脫硫化劑洩漏等情況,致使加注作業多次中斷共計約4個小時,導致部分脫硫化氫劑未能隨油輪卸油均勻加入。在現場負責技術指導的劉某、遲某以及戴某、李某、張某某等人對現場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加禁止。時任大連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儲運公司生產安全員張某某沒有履行安全員職責,未到現場指導作業管理。16日8時,時任上海祥誠公司大連分公司的員工孫某、王某在對脫硫化氫試劑安全技術特性和除硫作業不了解的情況下,在現場繼續負責加劑工作。13時,油輪停止卸油,上海祥誠公司和天津輝盛達公司現場人員繼續將「脫硫化氫劑」加入管道。18時許,加完全部90噸「脫硫化氫劑」後,將加注設施清洗用水也注入了輸油管道,造成脫硫化氫劑局部富集,從而引發爆炸。

  爆炸導致罐區閥組損壞,大量原油洩漏並引發大火。三個儲油罐以及收油的個儲罐中原油倒流,大量洩漏並被引燃,形成低洼處流淌火。靠近火點一儲油罐嚴重燒損。部分電纜被燒毀,庫區所有電動閥門不能電動關閉。原油持續大量洩漏形成大面積流淌火併蔓延流入海中,造成附近海域汙染。

  「『7·16』事故造成一名作業人員失蹤一人輕傷。滅火過程中,一名消防戰士犧牲,一名受重傷。截至同年11月5日,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33億元」事故救援費用8510萬元多;人身傷亡支出費用為40萬餘元;事故清汙費用為11.68億餘元。

  B

  國務院調查組查出事故原因

  事後,國務院組成調查組調查本次事故的原因,在調查報告中認為事故的直接原因為:中石油國際事業公司下屬的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同意,中燃油委託上海祥誠公司使用天津輝盛達公司生產的含有強氧化劑過氧化氫的脫硫化氫劑量,違規在大連保稅區內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原油輸油管道上進行加注脫硫化氫作業,並在油輪停止卸油的情況下繼續加注,造成脫硫化氫劑在輸油管道內局部富集,發生強氧化反應,導致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引發火災和原油洩漏,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汙染。調查報告中還列出了事故的多個間接原因,上海祥誠公司、天津輝盛達公司、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石化分公司及下屬的石油儲運公司、中石油天燃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燃氣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都有一定責任。案發後,14名嫌犯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供認了犯罪事實。

  C

  一審判決,13名被告人領刑

  大連市中級法院庭審後認為,被告人戴某作為上海祥誠公司石化部經理,違規承擔加注硫化氫劑業務,對現場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加制止;被告人李某、張某某在此情況下,仍接受本公司指令進行業務,對現場工作從中央到地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加制止;孫某、王某接受李某指派,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試劑添加工作,被告人天津輝盛公司董事長張某某在硫化氫脫除劑未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審批的情況下,仍承擔此次原油除硫處理業務;天津該公司總經理張某某同意承擔此次業務,並違法決定生產脫硫化氫試劑;田某接受劉某指令,組織違法生產脫硫化氫試劑;遲某參與原油除硫處理作業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現場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加制止。甄某不按規章制度進行落實,違規選定放空閥作為加注口,違反了安全生產制度;時任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的劉某沒有對加注作業進行安全評價和風險評估,違規選定加注口,違反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時任大連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儲運公司生產安全員張某某不按規章制度進行落實,沒有到現場履行安全員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燃油公司市場處的唐某、沈某沒有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對天津輝盛達公司是否具有脫硫化氫試劑生產資格審核不嚴。該14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了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認定14被告人為自首,安全員張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7月,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上海祥誠公司的戴某被判刑5年,天津輝盛達公司的董事長張某某、總經理張某某分別判刑4年、3年6個月: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3年6個月至緩刑。

  14名被告人具體責任

  戴某

  (上海祥誠公司石化部經理)

  違規承擔加注硫化氫劑業務,對現場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加制止。

  張某某

  (天津輝盛達公司總經理)

  在硫化氫脫除劑沒有得到相關許可的情況下,決定將該試劑投入生產並使用。

  張某某

  (天津輝盛達公司董事長)

  在脫硫化氫試劑未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承擔原油除硫處理業務。

  李某

  (時任上海祥誠公司大連分公司經理)

  張某某

  (時任上海祥誠公司大連分公司經理助理)

  接受本公司指令進行業務,對現場工作從中央到地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加制止。

  遲某

  (天津輝盛達公司市場部員工)

  參與原油除硫處理作業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現場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未加制止。

  田某

  (天津輝盛達公司生產部經理)

  在試劑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接受劉某指令生產了90噸脫硫化氫劑。

  孫某、王某

  (上海祥誠公司大連分公司的員工)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試劑添加工作。

  劉某

  (時任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運營管理部經理)

  沒有對加注作業進行安全評價和風險評估,違規選定加注口。

  張某某

  (時任大連石化分公司的石油儲運公司生產安全員)

  沒有到現場履行安全員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唐某、沈某

  (中燃油公司市場處)

  未嚴格履行安全審查職責,未審核出天津輝盛達公司沒有生產脫硫化氫試劑的資質。

  甄某

  (時任大連石化分公司石油儲運公司大班長)

  不按規章制度進行落實,違規選定放空閥作為加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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