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7個單位和53人被判刑

2020-12-05 法制現場

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刑事案件一審宣判

據新華社電 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19年3月21日,位於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後已被吊銷營業執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因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委派,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需倪家巷集團決定、批准。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共同決策實施不法行為,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認罪認罰等,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嶽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汙染環境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5萬元。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對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嶽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

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並罰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的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緩刑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人民幣100萬元至人民幣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傑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原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並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並罰。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及其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依法予以採納。

宣判後,張勤嶽等絕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來源:新華社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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