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鈺保研事件」,隨著「西南交大」的「再次通報」,基本算是塵埃落定。雖然,其中強調有「濫用職權」的存在。但是,在定性「涉事教務科長」時,具體的標籤卻是: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違規操作,利用工作之便為他(她)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較重,性質惡劣,影響極壞。至於,其中有無「利益勾兌」,並沒有強調。
從某種層面上而言,通過違規操作的手段,將學生保研推免到另外的高校,這算是極其惡劣的在破壞教育的公平環境。雖然,「西南交大」對涉事人員已經作出相關的處分。但是,也僅是內部性的行政處罰,並沒有形成致命的打擊。並且,從通報的違規定性來看,主要強調「事件性質」(濫用職權)和「直接屬性」(利用工作之便為他(她)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說實話,這樣的「結構性通報」雖然五臟俱全,但是,卻難以讓人信服。因為,作為公眾來講,更想知道「工作之便」值多少錢。畢竟,就現實的環境來講,只瀆職不談錢的案例很少見。甚至,就算不涉及直接的「錢權勾兌」,也總難免會涉及「利益勾兌」。
當然,之所以這樣強調,還不是為篤定「陳玉鈺保研事件」一定存在「錢權勾兌」或「利益勾兌」。而是,作為「西南交大」來講,要想徹底澄清事實,釐清輿論迷霧,就要對更為關鍵的信息給予公布。對於涉事的「教務科長」而言,既然已經定性為「濫用職權」,就應該搞清楚其中的「因果關係」。
因為,只有搞清楚瀆職的性質,才能更好地對症下藥,解決其中的棘手問題。如果,「瀆職」僅是為「助人為樂」,那麼這樣的事情就更讓人感到「防不勝防」。因為,就「錢權勾兌」和「利益勾兌」來講,還可以順著邏輯去治理。但要是超脫人性之惡後,大概率上不太好查。
所以,可以確切的講,「論濫權不談錢」的通報,很大程度上有迴避的嫌疑。因為,對於「公共機構」的輿情管理來講,最有效的方式並不是遮掩,而是要更真誠,更徹底,更確切地對危機進行回應。尤其,對於公眾較為關切的關鍵信息,更是不能打馬虎眼。
「有錢能使鬼推磨,有權能使磨推鬼」。這句世俗語,即是一定層面的社會現實,也是某種層面的一種隱喻。所以,出現「濫用職權」的情況,人們很容易往「錢權勾兌」和「利益勾兌」上想。因為,就當前的環境,基本上八九不離十。
於此,就「西南交大」的通報來講,自然會遭受質疑。前面,我們談到「濫用職權」和「助人為樂」的關係,強調其更加可惡,是因為這不符合常識。多少年來,貌似還沒有聽說過。因為,「錢權勾兌」和「利益勾兌」,更強調責任的補償。
一般來講,「濫用職權」意味著風險的承擔。所以,要是沒有利益的輸送,非親非故的一般性關係,估計沒有人願意去鋌而走險。甚至,就算是有親緣關係,起碼也得是直系親屬。所以,對於「教務科長」的定性,自然就應該更為確切,而非只是強調直接屬性(利用工作之便為他(她)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與此同時,對於「陳玉鈺保研事件」來講,之所以觸發不同層面的爭論,更多是因為,這屬於較為典型的「內部關係鏈瀆職」。這種事情,一般不太容易被發現,是因為對於某些領域而言,內部的運作往往鐵板一塊。只要關係鏈條上不出紕漏,很難被發現。
所以,對於「陳玉鈺保研事件」而言,其實是一種實證公眾想像的過程。說實話,「類似的操作」在輿論中的地位一直存在。只是,很多時候,因為沒有具體的事實,人們只是停留在揣測的層面。然而,經過「陳玉鈺保研事件」的推動,可能,有更多人如夢初醒。
因為,作為高校內部來講,不可能不知道這樣的存在。只是,很多時候牽扯的關係太多,就會讓一些事情暗地裡運作。甚至,對於「陳玉鈺保研」而言,可能她的周邊同學也清楚怎麼回事,只是很多時候,礙於處境不便說明。不得不說,踢破可惡的困局,很不容易。
就「陳玉鈺保研事件」中,涉事相關人員的懲處上,僅是內部性的行政處罰,是否合理妥當,應該觸發治理濫權機制層面的反思。畢竟,這樣的事情很難說是「孤案」。所以,應該如同「山東的系列性冒名頂替事件」那樣,所有高校都應該自查,看有沒有更多「陳玉鈺」的存在。
每年高考前後,都會牽出一些「教育系統的作假事件」,一方面是對高考學生的警示,一方面也是在強調教育要公平。可是,多少年過去,這樣的事情依然在發生,並且發生的邏輯總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因為,有人在努力考學,有人卻憑藉關係平步青雲,這總讓人覺得公平依然不那麼樂觀。
作為「陳玉鈺」的家長,希望孩子能擁有更好的人生,這可以理解。但是,作為教師來講,不僅違背職業規範,也違背公平的底線。說實話,如果作為教育系統中的人,都不相信公平原則,都不遵守公平底線,那麼之外的人,又該怎麼去要求呢?
另外,關於「保送推免」機制,因涉及較多人為把控環節,就為「職務之便」留下空子。所以,關於「保送推免」的監管,就更應該形成機制性的流程。既要全面核查當事學生,也要對相關環節上的把控者進行人事關係的考核。並且,最好納入長期性責任連帶。
同時,處理上,既要有行政層面的懲處,也要給予法理層面的懲處,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有效的治理「保送推免」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只是,目前來講,對於相關的事件,在懲處上,只針對「濫權方」,至於「利益輸送方」總能輕易逃脫。
這其中的邏輯,很大程度上源於道德層面的思考路徑。因為,人們仇視「既得利益者」(濫權者),所以導致「利益輸送方」往往存在感不強。所以,也就能理解,為何「西南交大」在通報中,把更多篇幅用於定性「涉事的教務科長」,至於其他(她)人的定性,有些人甚至都沒有提名,只是用「相關人員」一筆帶過。不得不說,「西南交大」的通報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