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新聞網訊(南充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何顯飛)一青年男子因酒駕駕駛證被暫扣, 期間又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不料車輪爆胎,救援人員向警方舉報了他涉嫌醉駕的犯罪事實。日前,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該男子拘役2個月, 並處罰金4000元。
1985年6月出生的楊某,系廣安市嶽池縣人,住閬中市。2020年5月28日, 他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交警部門查獲後,對其處以罰款1900元,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6月18日凌晨3時許, 楊某在駕駛證被交警部門扣留和大量飲酒的情況下, 駕駛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從G75蘭海高速南充北收費站進入高速公路往閬中方向行駛。 當車輛行至蘭海高速廣南段758公裡路段時,因車輛發生爆胎,楊某不得不停靠在應急車道上等待救援。救援人員到場後, 從楊某身上聞到了濃烈的酒氣,懷疑他酒後開車,便報了警。經鑑定,楊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每100毫升146.8毫克,其行為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楊某到案後, 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閬中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楊某拘役2個月,緩刑8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一審判決後, 閬中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楊某曾因酒後駕車受過行政處罰, 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又醉酒駕駛機動車,且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遂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南充中院二審認為, 楊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 並沒有引以為戒, 又在短期內在駕駛證被交警部門扣留的情況下, 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 且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予以採納。南充中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判處楊某拘役2個月, 並處罰金4000元。
【來源:南充新聞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