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峽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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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椒田雞」是許多人的心頭愛,
可有人捕食「田雞」
被警方抓了!
吃田雞也犯法嗎?
是的!
因為不是所有的蛙類都叫「田雞」,
野生的田雞叫虎紋蛙,
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而餐桌上的「田雞」,
其實是人工養殖的牛蛙。
▲虎紋蛙(網絡圖)
上個月,永泰縣就發生了一起
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虎紋蛙的案子,
主犯將面臨刑事處罰。
5隻野生田雞
均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虎紋蛙
6月5日深夜,謝某禮糾集潘某某、謝某夥兩人,前往永泰縣某鄉村抓捕野生田雞食用。當晚,3人共抓獲5隻野生田雞,並在離村時偷走了農戶養的兩隻鴨子。
村民報警後,上述3人被當地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鑑定,謝某禮等3人抓捕的5隻野生田雞,均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虎紋蛙。後來,警方截獲的這5隻虎紋蛙,均已送往山野放生。
7月7日,永泰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依法決定批准逮捕主犯謝某禮,並將此案立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我國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非常嚴格,抓一隻野生虎紋蛙就能構成刑事犯罪。因此,野生的田雞千萬不要去捕食!」本案的承辦檢察官說。
捕捉野生保護動物
構成刑事犯罪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捕捉、獵殺野生保護動物的,會構成刑事犯罪,要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三有動物」即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一旦進入「三有動物」保護名錄,就受到法律保護。對於「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1隻(條)就違法,捕捉20隻(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隻(條)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
田雞與牛蛙的區別
據了解,「野生田雞」學名虎紋蛙,個頭魁梧壯實,有「亞洲之蛙」的美稱,背部皮膚較粗糙,最顯著的特徵是其頭部、體側乃至腹部都有不規則的斑紋,因近似虎紋得名。由於生態環境變化和過度捕獵,虎紋蛙數量減少,1989年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而餐桌上的「泡椒田雞」,其實是人工飼養的牛蛙,牛蛙肉質與虎紋蛙相近,背部皮膚較平整,無背側褶,吻部寬圓,其叫聲洪亮似牛叫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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