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規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宜(附解讀)

2021-01-17 工信微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交通運輸通信信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衛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數字媒體網絡有限公司,各相關單位:


  為適應衛星通信業務發展需要,推動Ka頻段高通量衛星廣泛應用,同時避免和減少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對其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幹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等有關規定,參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結合我國頻率使用實際情況,現就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適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稱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是指使用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安裝在機動車、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動平臺上,可在移動中與衛星進行無線通信的地球站。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使用的接收頻率為17.7-20.2GHz,發射頻率為29.5-30.0GHz。


  三、設置、使用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不得對同頻段其他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幹擾,同時應採取必要措施提高自身的抗幹擾性能,避免受到來自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的幹擾,也不得提出免受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幹擾的保護要求。


  四、建立含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的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應滿足本通知附件所列操作和技術要求,並依據《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同時,還應遵守《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五、在我國領水和領空使用外籍船舶和外籍航空器上安裝的動中通地球站,應接入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衛星通信網進行通信,並接受該網監測和控制中心的管理。建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備網內外籍船舶和外籍航空器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的有關情況。港澳臺登記的船舶和航空器參照外籍船舶和航空器管理。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在29.5-30GHz頻段發射信號的動中通地球站操作和技術要求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6月11日


在29.5-30GHz頻段發射信號的動中通地球站操作和技術要求


  一、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應遵守所使用衛星網絡與其他衛星網絡達成的協調協議。


  二、晴朗天氣條件下,在指向對地靜止衛星軌道目標衛星3度之內的任何方向偏軸角ψ上的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不得超出以下限值:


  三、對於以低仰角ε運行的動中通地球站,當地球站仰角低於5度時,每40kHz帶寬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可增加2.5dB;當地球站仰角在5度至30度間時,每40kHz帶寬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可增加(3-0.1ε)dB。


  四、除機載動中通地球站外,其他類型的動中通地球站工作時,天線的主瓣軸向與水平方向夾角應不小於10度,天線的交叉極化隔離度應始終大於20dB。


  五、所使用的拋物面天線口徑或非拋物面天線電性能等效口徑均不得小於0.45米。


  六、動中通地球站指向目標衛星天線主瓣軸的指向誤差應小於0.2度。在工作中,一旦指向目標衛星的天線主瓣軸誤差大於0.5度,應該在100毫秒內自動停止一切信號發射,直至誤差恢復至小於0.2度時,方可繼續發射信號。


  七、動中通地球站應具有自動關閉發射信號的功能,該功能可由動中通地球站所屬衛星通信網的監測和控制中心控制,或由動中通地球站自行控制。一旦最大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超出限值或與相應衛星通信中斷而捕獲到其他衛星時,動中通地球站應能自動關閉發射,或由監測和控制中心遙控停止發射。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規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宜的通知》解讀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規範對地靜止軌道衛星固定業務Ka頻段設置使用動中通地球站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9〕120號,以下簡稱《Ka動中通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段時間以來,利用衛星建立傳輸通道主要依賴於傳統衛星轉發器資源,用戶承載量和傳輸速率十分有限,難以滿足市場近年來快速增長的高速寬帶、移動場景下的使用需求。Ka頻段高通量衛星的商用化進程以及終端設備研製能力的不斷突破,使得動中通地球站的應用前景十分廣闊,尤其是在航空、船舶等通信服務領域,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已成為寬帶衛星通信的必備設施。為適應Ka頻段高通量衛星的發展趨勢以及國內用戶對動中通地球站的迫切需求,我們制定出臺了相關的管理政策,既順應了市場需求,也有利於引導相關產業合理有序發展。


《Ka動中通通知》與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3年發布的《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的關係是什麼?

《衛星固定業務通信網內設置使用移動平臺地球站管理暫行辦法》與《Ka動中通通知》均是規範衛星固定業務網內設置、使用的移動平臺地球站(含動中通地球站),後者是在前者已明確C、Ku頻段使用規劃的基礎上,新增了Ka頻段500MHz帶寬的資源。兩者適用的對象略有不同,前者明確的移動平臺地球站含動中通地球站和靜中通地球站,後者僅適用於動中通地球站。此外,兩者對地球站技術指標的設定也因頻段、傳輸特性等不同而有差異。但兩者對建網單位的要求(包括管理方式、衛星操作者職責、建網單位職責、臨時設置使用等)是一致的。


如何理解動中通地球站與其他同頻業務之間的使用地位問題?如何處理動中通地球站與其他同頻業務之間的幹擾問題?

根據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相關規定,Ka頻段動中通地球站的使用地位低於同頻段其他有劃分的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即動中通地球站應主動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對同頻段有劃分的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幹擾,並採取必要措施提高自身的抗幹擾能力以承受後者可能會對其產生的有害幹擾。因此,我們在制定《Ka動中通通知》中引用了上述規則,但當獲得無線電臺執照的動中通地球站受到其他非法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幹擾時,動中通地球站用戶是受保護的,為其頒發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根據用戶提出的幹擾申訴予以查處。


頻率使用範圍為何限定為29.5-30GHz和17.7-20.2GHz頻段?

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僅明確了,有條件的動中通地球站可在29.5-30GHz和19.7-20.2GHz頻段設置、使用。考慮到動中通地球站可採用發射和接收頻率不對稱的設計方案,且動中通地球站在17.7-20.2GHz頻段僅接收信號,不會對其他無線電業務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幹擾。因而,我們在制定《Ka動中通通知》時,嚴格限定了動中通地球站發射頻段(僅限於29.5-30GHz頻段),但對其接收頻段則保留了一定靈活性,以滿足不同的組網需求。


《Ka動中通通知》對組建含動中通地球站的衛星通信網的建網單位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考慮到動中通地球站的使用多為移動場景下,為避免或及時有效消除對同頻段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及相鄰衛星產生的有害幹擾,建網單位應當能夠及時識別產生幹擾的動中通地球,並對其採取有效措施(包括遙控關閉發射等)儘快消除幹擾。因此,建網單位應當具備對網內動中通地球站的實時監控(包括地球站所在位置信息、運行的各項技術參數等)手段,一旦動中通地球站的運行參數超出技術限值、可能產生或已產生有害幹擾時,能夠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幹擾,直至動中通地球站的運行參數恢復到滿足要求為止。


設定技術指標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動中通地球站與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相互間產生有害幹擾,維護使用無線電波秩序。具體指標值的設定,則充分考慮了動中通地球站與同頻業務之間的電磁兼容分析結果、國際電聯相關建議書內容,以及國內動中通地球站設備廠商的研製能力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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