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與網絡雜誌第10期封面
程建軍 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空間業務處
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規定: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是全人類共有的國際資源。國際資源既需要有國際機構來管理,也需要有國際公認的規則、工作程序和技術標準為依據。
作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國際電信聯盟(簡稱ITU)是管理衛星頻率和軌道這一國際資源的國際機構。ITU《組織法》第196款規定:在為無線電業務分配頻率時,各國主管部門應該牢記,無線電頻率和對地球靜止衛星軌道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必須按照《無線電規則》的規定合理、經濟、有效地使用,在考慮發展中國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國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時,使各國或各國家集團可以公平地使用無線電頻率和地球靜止衛星軌道。
為了落實《組織法》的上述原則精神,ITU自1963年召開首次空間通信特別無線行政大會為多種空間無線電業務劃分頻段以來,各國無線電管理政府主管部門在ITU框架下,通過多次世界無線電大會,制定了一系列的國際規則,包括《組織法》、《公約》、《無線電規則》、《程序規則》及《建議書》。根據這些國際規則,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在ITU各成員國之間的分配,主要通過「先登記可優先使用」的搶佔和「公平」規劃兩種方式進行。
1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搶佔
為了落實ITU《組織法》第196款中「經濟、有效地使用無線電和衛星軌道資源」的要求,在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特別是美、俄等航天強國的推動下,國際規則中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主要分配形式為「先申報就可優先使用」的搶佔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各國首先根據自身需要,依據國際規則向ITU申報所需要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先向ITU申報的國家具有優先使用權;然後,按照申報順序確立的優先地位次序,相關國家之間要遵照國際規則開展國際頻率幹擾談判,後申報國家應採取措施,保障不對先申報國家的衛星產生有害幹擾;國際規則還規定,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在登記後的7年內,必須發射衛星啟用所申報的資源,否則所申報的資源自動失效。也就是說,通過這種方式搶佔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需要經過國際申報—國際協調—國際登記的過程。
1.1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
1.1.1 為什麼要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
由於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是國際資源,各國都可以依據國際規則開發利用,實施自己的衛星系統。為儘量避免各國擬實施的衛星網絡產生相互幹擾,國際規則要求各國無線電管理政府主管部門,在衛星網絡投入使用前不早於5年,但不晚於2年,向ITU申報並公布擬使用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各國根據ITU公布的他國使用計劃,分析評估他國申報的衛星網絡是否可能對自己申報的衛星網絡或地面業務產生不可接受的幹擾,並依據國際規則在衛星網絡實施前,解決可能存在的幹擾問題。
1.1.2 如何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
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申報工作,大致需要經過3個階段。
第1階段:按照ITU《無線電規則》中要求的參數和格式,用ITU規定的專用軟體,向ITU申報電子格式的衛星網絡提前公布資料(簡稱API資料)。國際電聯通過國際頻率信息通函(簡稱IFIC),將接收到的合格的API資料向全世界公布。
第2階段:對於大多數非靜止衛星網絡和所有靜止衛星網絡來說,在第1階段申報API資料後的2年內,還需用ITU規定的軟體,依據擬實施衛星網絡的參數,向ITU申報電子格式的衛星網絡協調資料(簡稱C資料)。ITU對於不同種類衛星網絡的C資料,根據《無線電規則》中不同的規則要求,對C資料進行技術和規則審查。審查合格後,ITU將上述C資料通過IFIC向世界各國公布。各國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正式判斷新申報的衛星網絡是否可能對自己已經申報了的衛星網絡或地面業務產生不可接受的幹擾,並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將判斷的最終結果和技術依據通知ITU和相應的主管部門。由此建立正式協調關係。
第3階段:經衛星網絡國際頻率幹擾協調,消除衛星網絡之間可能存在的潛在幹擾後,使用ITU規定的軟體,向ITU申報衛星網絡簡要實際使用的通知登記信息(簡稱N資料)。
其間,申報衛星網絡資料的主管部門,還必須依據ITU理事會決議,按時向ITU繳納衛星網絡資料處理費;依據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決議,按期向ITU申報衛星項目實施進程信息。
1.1.3 我國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申報情況
經過10多年的努力,遵照國際規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以及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代表中國政府無線電管理的主管部門,先後向國際電聯申報了各類衛星網絡資料數百份,答覆各類國際函電數千封。目前,我國在國際電聯登記有效的衛星網絡資料有212組(註:在同一軌道位置上,以相同名稱所申報的所有衛星網絡資料統稱為一組),涉及62個地球靜止軌道位置和多種非靜止軌道,涵蓋國際電聯已劃分給各類衛星應用的所有頻段(包括UHF、L、S、C、X、Ku、Ka頻段)。這些國際申報,是我國軍民各類衛星應用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
1.2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
1.2.1 為什麼要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
根據國際規則規定,衛星網絡中的頻率指配,只有完成了所有相關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後,才能通過國際規則中的通知登記程序,將相應的頻率指配記錄進國際頻率登記總表(簡稱MIFR),才能享受國際認可與保護。任何頻率指配的具體使用條件及其在MIFR中的具體地位,都是從其相應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中得出的。
衡量一個無線電發射電臺是否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標準是:該電臺的使用有可能對其他主管部門的任何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幹擾。衡量一個無線電接收電臺是否需要進行國際協調的標準是該電臺需要得到國際認可,得到國際保護。
1.2.2 怎樣進行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
所謂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協調,就是根據《無線電規則》相關條款的要求,各相應主管部門之間或相關無線電臺操作者之間,通過信函、傳真或會議等任何方便的形式,為了消除頻率指配之間可能存在的有害幹擾,而進行的技術幹擾談判。談判一般基於《無線電規則》規定的通用技術標準進行,也可根據雙邊認可的其他標準進行。《無線電規則》中國際頻率幹擾協調主要分成如下15種。
(1)地球靜止軌道衛星(簡稱GSO)網絡內的臺站,在非規劃的頻段上使用的任何無線電通信業務,需要與所有其它的GSO網絡內的臺站在非規劃的頻段上使用的任何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協調,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間的協調除外;
(2)在某些頻段上GSO網絡裡的衛星固定業務(簡稱FSS)特定地球站(Specific Earth Station)需要與所有非靜止軌道衛星(簡稱NGSO)網絡的FSS協調;
(3)在某些頻段上NGSO網絡的 FSS需要與所有GSO網絡的 FSS特定地球站(Specific Earth Station)協調;
(4)在衛星廣播業務(簡稱BSS)和地面業務都是主要業務的頻段上,非規劃的BSS需要與地面業務協調;
(5)N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需要與所有其它N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協調,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間的協調除外;
(6)N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需要與所有其它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協調,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間的協調除外;
(7)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需要與所有其它NGSO網絡內的任何電臺協調,相反方向工作的地球站之間的協調除外;
(8)任何衛星網絡裡的空間站需要與地面業務協調;
(9)在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具有同等頻率劃分地位的頻段上,NGSO網絡裡的特定地球站或典型地球站(Typical Earth Station)需要與地面業務電臺協調;
(10)地面業務發射電臺需要與NGSO網絡裡的地球站協調;
(11)在100MHz以上,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具有同等劃分地位的頻段上,特定地球站和典型地球站需要與地面業務電臺協調,上述(9)中的協調除外;
(12)在空間業務兩個工作方向具有同等劃分地位的頻段上,特定地球站需要與反方向上工作的其它地球站協調,下述(14)中的協調除外;
(13)在100MHz以上,空間業務和地面業務具有同等劃分地位的頻段上,地面業務發射電臺需要與地球站協調,上述(10)和下述(14)中的協調除外;
(14)在地面業務、FSS業務(地對空方向)、以及BSS業務具有同等主要業務劃分地位的頻段上,地面發射電臺或發射地球站需要與BSS業務空間站服務區內的典型地球站協調;
(15)某些業務的使用需要尋求其他相關主管部門的允許。
對於上述每一種協調,就如何判定兩個頻率指配之間是否會出現有害幹擾,《無線電規則》中都制定了相應的判定標準和計算方法。
1.2.3 我國開展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國際協調的情況
為解決中國衛星與其他相關國家衛星之間可能存在的相互幹擾,維護我國申報的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以及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國內相關單位,迄今已與14個國家進行了82次政府主管部門級會談。
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許多國家越來越認識到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重要性,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爭奪也越來越激烈,國際協調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困難,甚至可能上升到了政治和外交層面。
1.3 衛星頻率和軌道資源的國際登記
1.3.1 為何要將頻率指配記錄進國際頻率登記總表
ITU《無線電規則》規定:記錄在國際頻率登記總表(MIFR)裡的合格的頻率指配,享有國際承認與保護;其他主管部門在安排和使用其自己的頻率指配時,應避免對此頻率指配產生有害幹擾;各主管部門應從MIFR記錄中的狀態,得出其頻率指配的國際權利和義務。
一旦使用不符合《無線電規則》有關條款的頻率指配對任何MIFR裡合格的頻率指配產生有害幹擾,不符合規則的頻率指配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消除有害幹擾。
1.3.2 哪些頻率指配需要向ITU進行國際登記
凡是符合下列情況下之一者,其所有發射電臺(以及相關的接收電臺)的頻率指配,都應根據規則中相應條款,向ITU進行國際登記:(1)如果該頻率指配的使用可能對其他主管部門的任何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幹擾;(2)如果該頻率指配是用於國際無線電通信;(3)如果該頻率指配希望獲得國際認可;(4)如果該頻率指配需要履行上述1.3中的任何一款協調程序;(5)特定的射電天文臺,希望得到國際保護。
1.3.3 國際登記的一般程序
在成功地履行完1.2中協調的各相應程序後,相關國家主管部門應用國際電聯規定的軟體,按照在協調過程中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的技術參數、《無線電規則》要求的參數項和格式,並在自申報API資料起規定的衛星網絡生命期內,向ITU申報電子格式的通知登記資料。ITU根據《無線電規則》中相應的技術和規則條款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合格,則相應的頻率指配就成功地記錄進國際頻率登記總表(MIFR);反之,則將N資料退回相應的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