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三明4月19日電(通訊員 吳凱 樂尹)為「致富」獨闢蹊徑,竟在自己經營的土特產店裡買賣黑火藥。近日,由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沙縣法院判決以嚴某犯非法製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吳某犯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林某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始,被告人嚴某購入硝酸鉀,交由被告人林某、林某歡、林某群(均另案處理)加工製成黑火藥(土硝),並按約定支付工資。被告人林某多次將加工製成的黑火藥交由被告人嚴某銷售。被告人嚴某將黑火藥存放在其位於市場的土特產店內銷售,至案發時已銷售出絕大部分。其中,被告人嚴某將85千克黑火藥銷售給被告人吳某,被告人吳某將購得的85千克黑火藥存放在其臥室內,用於工程爆破施工。
公安機關經依法搜查,在施工現場查獲黑火藥3千克及引線5米,在吳某臥室查獲黑火藥56.5千克及引線一袋;在被告人嚴某經營的土特產店內查獲黑火藥0.5千克及引線2袋;在被告人林某家中查獲黑火藥0.4千克、硝酸鉀13.25千克、硫磺10.35千克、鎂鋁粉9千克。經鑑定,查扣的黑火藥屬黑火藥類爆炸危險品。
法院認為,被告人違反國家關於爆炸物的管理法律規定,其中被告人嚴某非法製造、儲存、買賣爆炸物85.5千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吳某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85千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罪;被告人林某多次非法製造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被告人嚴某多次叫被告人林某非法製造爆炸物,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達85.5千克,且被告人嚴某經營場所屬於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屬情節嚴重。三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能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