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連環責停字〔2020〕1號...

2021-01-08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

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

連環責停字〔2020〕1號

當事人: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1MB7TW44

地址:東海縣經濟開發區黃河路8號

我局於2020年9月11日、9月15日對當事人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1日,在含金屬廢棄物綜合利用經營活動中,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准的生產工藝要求分離鐵元素,未產生氫氧化鐵產品,而是將含鐵元素的濾液經逆流洗滌、酸化、洗滌壓濾,形成氫氧化鐵與石膏混合物,部分作為石膏外售,部分暫存。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一份,證明總經理馬*傑系受當事人的委託配合調查並籤署文件;

3、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託書一份,證明副總經理張*系受當事人的委託配合調查並籤署文件;

5、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張*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6、2020年9月15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節選)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公司股權分布和相關職責分工;

7、2020年9月15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關於馬*傑任職的決定》(連綠環〔2019〕第2號)複印件一份,證明其擔任的職務;

8、2020年9月15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張*提供的《關於張*任職的決定》(連綠環〔2019〕第3號)複印件一份,證明其擔任的職務;

9、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蓋章並由其總經理馬*傑籤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10、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9月11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1、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9月15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2、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張*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9月15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3、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籤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9月11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照片九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4、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含金屬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節選、審批意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驗收意見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含金屬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 的生產工藝流程及環保審批、驗收情況;

15、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編號JSLYG0722OOD007-3)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條件》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被核准的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經營類別、經營規模、生產工藝流程及產品標準等情況;

16、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連雲港綠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11日接收處置數據,證明當事人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17、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當事人公司產品入庫臺帳,證明當事人自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11日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期間未產生氫氧化鐵產品;

18、2020年9月15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2020年石膏產品出入庫臺帳,證明當事人2020年石膏產生、外售、貯存情況;

19、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部分企業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進廠危廢分析報告單及2020年8月危險廢物出入庫日報表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2020年8月接收的危險廢物中鐵元素含量及綜合利用情況;

20、2020年9月11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提供的部分企業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進廠危廢分析報告單及2020年9月危險廢物出入庫日報表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2020年9月1日至11日接收的危險廢物中鐵元素含量及綜合利用情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0年9月2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環監責改字〔2020〕13號),責令當事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的副總經理張*於當日直接籤收;2020年11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責令停產整治事先告知書》(連環責停告字〔2020〕1號),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理決定,並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當事人的總經理馬*傑於當日直接籤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但於2020年11月13日向我局郵寄提交《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申請聽證。我局於2020年12月3日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意見,對違法事實及處罰依據進行了公開質辯。

聽證會後,我局經再次會辦研究,綜合聽證會和各方面情況認為:當事人作為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准的生產工藝流程開展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是以發生危害後果為前提的,而是只要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中存在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當事人「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說明不足以推翻對其違法事實的認定。

因此,對當事人提出的「鐵、氫氧化鐵、氫氧化鐵和硫酸鈣的混合物並非固體廢物」「如果認為鐵、氫氧化鐵、氫氧化鐵和硫酸鈣的混合物是固體廢物,也不是危險廢物」「修改工藝流程是為了優化石膏產品結構,未損害環境」「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優化生產工藝應當重新申報批准,基於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也可以免於處罰」等意見,我局決定不予採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之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含金屬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停產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產、制定整改方案、實施整改等。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後立即整改,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當事人完成整改任務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並提交監測報告以及整改期間生產用電量、用水量、主要產品產量與整改前的對比情況等材料。停產整治決定自報我局備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將依法對當事人履行停產整治措施的情況實施後督察,並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繫單位:連雲港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稽查科

地址:連雲港市海州區海昌南路88號

郵政編碼:222001

電話:85521786

連雲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1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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