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要求...

2021-01-16 陝西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西鹹新區、韓城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要求與驗收辦法》已經省自然資源廳第十二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12月30日

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技術要求與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發展,保護礦山生態,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與驗收工作,保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土地復墾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和《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實施辦法》等法規政策,制定本要求與辦法。

第二條 本要求與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內各類礦山(除放射性礦產)建設與生產活動中所產生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恢復與工程驗收,以及歷史遺留、政策性關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治理恢復與工程驗收。

第三條 歷史遺留、政策性關閉礦山的治理恢復以市、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體,省級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進行補助。在建、生產、停產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落實治理恢復主體責任。

第四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堅持的原則是「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主要任務是防治礦山地質災害,預防和修復含水層破壞及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復墾被損毀的土地資源。主要目標是保障安全、修復生態、兼顧景觀和產業發展。

第六條 「三區兩線」(自然保護區、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的周邊和重要交通幹線、河流湖泊沿線)直觀可視範圍內的,需通過工程治理等措施,消除礦山地質災害安全隱患,達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目的,應以人工恢復為主(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

「三區兩線」可視範圍以外的,礦山地質災害不發育或已採取隔離措施消除礦山地質災害隱患、經簡單的人工幹預後植被能正常生長的,以自然恢復為主。

第二章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要求

第一節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

第七條 對威脅礦山及周邊人員財產等安全的礦山地質災害,礦山企業應做好監測,並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治理。對未危及到人員財產安全的礦山地質災害,可作為地形地貌景觀破壞進行治理。

第八條 採空區地面塌(沉)陷勘查按《巖土工程勘查規範》(GB 50021-2001<2009版>)、《採空塌陷勘查規範(試行)》(T/CAGHP 005-2018)中的要求進行。採空區地面(沉)塌陷及塌陷裂縫的防治,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採規範》(2017年)有關規定留設安全保護煤柱,可採取充填開採或優化採礦設計、頂板管理等措施預防和控制採空地面塌(沉)陷及塌陷裂縫的發展。防治工程設計按照《採空塌陷防治工程設計規範(試行)》(T/CAGHP 012-2018)執行。

地面塌陷治理應以居民和構築物的安全為前提。地面塌(沉)陷影響人員和重要設施安全時,對於已經穩定的,可採取搬遷避讓、加固、充填注漿、裂縫填充、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措施,減少危害。未達到穩定狀態的,宜採取監測及應急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地面塌(沉)陷不影響人員和重要設施的安全時,對於已經穩定的可採取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措施進行治理恢復。未達到沉陷穩定狀態的,宜採取監測、警示及臨時工程措施。

液體礦產開採造成地面沉降導致基礎設施等受損,可採用回灌技術控制其發展,對受損設施進行加固、修復。

第九條 崩塌主要防治工程有危巖清理、削坡工程、加固工程(錨索、錨杆、固結灌漿、格構錨固)、攔擋工程(落石槽、攔石牆、主動防護網、被動防護網等)等措施,同時配合截(排)水、護坡工程和植被恢復工程等輔助工程進行治理。崩塌防治工程勘查,按照《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規範》(T/CAGHP 011-2018)要求進行。崩塌防治工程設計和施工,按照《崩塌防治工程設計規範(試行)》(T/CAGHP 032-2018)、《崩塌防治工程施工技術規範(試行)》(T/CAGHP 041-2018)要求進行,設計有關參數應與崩塌防治工程勘查報告相符。

第十條 滑坡主要防治工程有削坡減載、支擋工程(抗滑樁、擋土牆)、加固工程(錨索、錨杆、固結灌漿、格構錨固)、壓腳工程等,同時配合截(排)水、護坡工程和植被恢復工程等輔助工程進行治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按照《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範》(GB/T 32864-2016)要求進行。滑坡防治工程設計和施工,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範》(DZ/T 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術規範(試行)》(T/CAGHP 038-2018)的要求進行,設計有關參數應與滑坡防治工程勘查報告相符。

第十一條 礦山泥石流一般分為溝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兩類。溝道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積區內,分別採取廢石(渣、土)清理、攔擋工程,排水和排導工程、植被恢復,控制泥石流的發生和危害。坡面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形成區內,採取廢石(渣、土)清理、攔擋工程、廢石(渣、土)坡面修整,修築排導渠和坡面截、排水溝,植被恢復和護坡工程等措施,控制泥石流的發生和危害。

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按照《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規範(試行)》(TCAGHP 006-2018)要求進行。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設計,按照《泥石流防治工程設計規範(試行)》(T/CAGHP 021-2018)要求進行,設計參數應與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報告相符。

第十二條 礦山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按照地質災害有關應急響應要求處置。

第二節 含水層保護與破壞修復

第十三條 對於重要水源保護區、影響生態水位的區域,應採用優化採礦方法、加強頂板管理等措施預防和控制地面塌(沉)陷的發生,從源頭上防止含水層頂底板結構破壞。

第十四條 已經造成含水層破壞的,可採用防滲帷幕灌漿工程等措施封堵含水層破壞處和封堵自然溢水平硐口等工程措施。防滲帷幕灌漿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可按《水工建築物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範》(SL 62-2014)的要求進行。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要求採用粘性土填實,填實段長度不小於20m,平硐口再加砌不小於1m厚的漿砌石或混凝土牆。

第三節 地形地貌景觀保護與破壞恢復

第十五條 露天採場及邊坡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的恢復工程主要有邊坡削坡工程、加固工程和護坡工程,輔助工程有截(排)水工程和復綠工程。

第十六條 一般邊坡可按《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規定評價其穩定性。對不穩定或穩定性較差的邊坡,或擬作建設用地的建築邊坡應進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邊坡工程勘查;邊坡治理工程設計安全係數應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範》(DZ/T 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術規範(試行)》(T/CAGHP 038-2018)的規定,擬作建設用地的還應符合《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 50330-2013)的規定。

第十七條 當採場邊坡不能滿足穩定性安全要求,可採用削坡工程進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邊坡條件可選用不同的削坡坡型。

(一)高度超過20m的巖質邊坡和高度超過8m的土質邊坡,可採用階梯削坡。階梯平臺寬度和平臺間距根據當地巖土質情況以及其他地質環境條件確定,一般平臺寬1.5~8m,巖質邊坡平臺間距6~12m,土質邊坡平臺間距4~8m。

(二)高度小於20m的巖質邊坡和高度小於8m的土質邊坡,邊坡上下巖土強度不一致,且上部巖土強度低於下部時,可採取「上緩下陡」的折線形削坡。

(三)高度小於15m的巖質邊坡和高度小於8m的土質邊坡,結構緊密的均質邊坡可採取直線形削坡。從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並滿足穩定坡度。

第十八條 當條件不允許削坡,削坡工程量大或僅採用削坡法達不到穩定要求的邊坡,應進行邊坡加固,據不同的邊坡條件選用不同的加固工程。

(一)對造成邊坡變形增大的張性巖體裂隙和軟弱層面,應採用注漿加固。

(二)對於易形成滑坡或小範圍巖層滑動的巖體,可採用抗滑樁、錨索(杆)、擋土牆方法治理。

(三)對深部開裂、體積較大的危巖或不穩定斜坡,可採用深孔預應力錨索、長錨杆進行加固。

(四)對於軟質巖,強風化的巖質邊坡,鬆散土質邊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邊坡,可採用擋土牆支擋。

(五)加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範》(DZ/T 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術規範(試行)》(T/CAGHP 038-2018)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當邊坡整體穩定後,對局部不穩定或表面衝刷嚴重的邊坡應採用護坡工程,根據不同的邊坡條件選用不同的護坡工程。

(一)坡比小於等於1:2.0的緩坡,應採用幹砌石護坡。砌石厚度不小於25cm,砌石基礎埋深不小於30cm,封頂用平整塊石砌築。

(二)坡比大於1:2.0的邊坡,或易受水流或洪水衝刷的坡面,應採用漿砌石護坡。漿砌石護坡鋪砌厚度40~60cm,對除砂礫質外的邊坡還應鋪砌5~25cm砂礫反濾墊層;同時,應沿縱向每10~15m設置寬2~3cm、用瀝青或木條填塞的伸縮縫。

(三)坡腳為溝岸、河岸,暴雨中可能遭受洪水掏蝕的部分,對枯水位以下的坡腳應採取拋石(拋塊石、石籠拋石和草袋拋石)護坡。拋石的厚度不小於100cm,坡度不大於1:1.0,石塊質量應符合有關要求。

(四)邊坡的坡腳可能遭受強烈洪水衝刷的陡坡段,應採取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護坡。對邊坡的坡比在1:0.5~1.0、坡高小於3m的坡面。應採用混凝土護坡,對邊坡的坡比大於1:0.5的坡面,應採用鋼筋混凝土護坡,必要時需加錨固定,混凝土厚度25~35cm。

(五)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土質或沙土質坡面,可採用格狀框條護坡,格狀框條可採用漿砌石或混凝土。網格尺寸一般2×2m,框條寬30~50cm,框條交叉點用錨杆固定,或加深橫向框條固定,網格內種植草皮、或撒草籽。

(六)削坡後因土質疏鬆或廢石、廢渣、廢土等鬆散土石堆,可能產生崩塌,危及行人、重要設施等安全的,在坡腳處應修築擋土牆予以防護。擋土牆的設計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範》(DZ/T 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術規範(試行)》(T/CAGHP 038-2018)中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條 露天採場及邊坡破壞治理後,與周邊自然景觀不協調時,還應採取植被恢復等措施使其與周邊自然景觀協調。

第二十一條 礦山閉坑後或是廢棄的井(硐)口應進行治理恢復。

(一)廢棄或閉坑的立井可用廢石、廢渣、廢土(礦井有防氧化要求時,應用粘性土)填實,或在井口地面高程50cm以下澆注半徑大於井筒半徑50cm、厚度不小於30cm的鋼筋混凝土蓋板,蓋板上覆土,立井口應設置柵欄和標誌。

(二)廢棄或閉坑的斜井應填實。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漿砌磚、石或混凝土牆(牆基底嵌入斜井壁不小於20cm、厚度不小於1m),再用廢石、廢渣、廢土(礦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時,應用粘性土)填至井口,並在井口漿砌不少於1m厚度的磚、石或混凝土封牆。

(三)廢棄或閉坑的平硐必須在平硐口用廢石、廢渣、廢土(礦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時,應用粘性土)填實,充填深度不小於20m,再在平硐口漿砌不少於1m厚度的磚、石或混凝土封牆。

第四節 土地資源損毀

第二十二條 土地資源損毀包括壓佔損毀、沉陷損毀和挖損。

(一)對於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渣)、尾礦、粉煤灰、矸石等固體廢棄物壓佔損毀的土地,應通過清理、平整、覆土、土壤改良和植被重建措施,及修建排水等輔助設施進行復墾。廢石(渣)、矸石及排土場邊坡不滿足穩定及覆土要求的,可採用削坡和修建馬道、擋牆等措施放緩邊坡坡度。

(二)對於不留續使用的永久性建設用地,對場地上的生產、生活設施等可參照《建築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 147-2016)進行拆除,並按照土地開發利用規劃要求復墾為可供利用的土地。復墾為農用地的,按照清理、平整、覆土、翻耕、土壤改良及植被重建的相關要求進行復墾;復墾為其他用地的,應對場地進行清理和平整。

(三)對於露天採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挖損地表形成的深凹坑,基底高程高於地下水位的,應修建渠道、涵洞等自流排水設施,並採取土壤重構和植被重建措施進行復墾。基底高程低於地下水位的,可改造為與周圍自然景觀相協調的魚塘、景觀水面或灌溉蓄水池。水面周邊岸坡應進行相應的處理,以滿足穩定要求。

(四)對於地下採礦等造成的地面塌陷損毀,達到沉陷穩定後,復墾為農用地的,可採用表土剝離、土石充填、表土回覆、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植物補種等措施進行復墾,原則上按照原地類進行復墾。對於沉陷損毀的搬遷村莊、廢棄採礦用地,按照壓佔損毀土地進行復墾。

地表沉陷形成低洼區並季節性積水的,可修建相應的排水設施,保證積水及時排洩,避免土壤鹽漬化。

第二十三條 土地復墾施工技術及質量滿足《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要求,並執行《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技術規範》(TD/T 1048-2016)、《造林技術規程》(GB/T 15776-2016)、《人工草地建設技術規程》(NY/T 1342-2007)、《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標準》(TD/T 1033-2012)、《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 50288-2018)等相關規範、規程和標準。

第五節 輔助配套工程

第二十四條 排水工程包括地表排水工程和地下排水工程,是土地資源損毀、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中的輔助配套工程。

(一)滑坡、泥石流區應設置截水溝,坡面和坡腳應設置排水系統。

(二)廢石(渣、土)堆邊坡和作為建設用地的採場巖質邊坡應在坡項、坡腳和水平臺階上設置排水系統,復墾為耕地、林地、草地、建設用地等的,場地應設置排水系統。

(三)加固和防護的邊坡有地下水滲出時應設置地下水排水系統,地下水滲出水量較小時可設置反濾層,地下水量較大時應設置排水盲溝或排水孔。

(四)排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按《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範》(DZ/T 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術規範(試行)》(T/CAGHP 038-2018)中的要求進行。土地復墾配套灌溉、排水系統設計按照《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範》(GB 50288-2018)要求進行。

(五)地表截、排水溝依據排水溝比降和流速可合理採用土質排水溝、襯砌排水溝、漿砌石排水溝等排水溝類型。

第二十五條 植被恢復前進行土壤重構和改良。

(一)場地和土質邊坡的土壤處理:土質場地和土質邊坡進行坡面整治,清除灰渣、石塊、樹根等雜物。對缺乏土壤的露天場地和廢石(渣)堆應覆蓋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二)汙染土壤的處理:對已受汙染不適宜農作物、樹木或草、灌木生長的礦區土壤應設置隔離層並更換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三)巖質邊坡的土壤處理:土壤瘠薄的巖質邊坡,應清除坡面浮土及鬆動石塊,結合工程措施沿等高線(間距不大於5m)或每個臺階挖(或砌)種植穴(槽),在穴(槽)內覆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四)復墾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的,其土壤的有效土層厚度分別大於40cm、40cm、20cm和20cm,土壤具有較好的肥力,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規定。

(五)覆土應利用自然降水、機械壓實等方法使土壤沉降,使土壤密實度達到80%左右;草本植物、小灌木、大灌木、淺根喬木和深根喬木的覆土厚度應分別不小於30cm、45cm、60cm、90cm和150cm。

第二十六條 植被復綠滿足以下要求。

(一)復綠優先採用適應環境能力強、適合當地生長的鄉土樹種和草種,或景觀設計所需的樹種和草種。

(二)土質或覆土後的露天場地、廢石堆、廢渣堆和其他生產生活區,宜優先採用人工種植灌、喬木和草本植物恢復植被,沒有特殊景觀要求時,宜喬草、灌草或喬灌草相結合。其種植密度為滿足《造林技術規程》(GB/T 15776-2016)、《人工草地建設技術規程》(NY/T 1342-2007)相關要求。

(三)對於巖質緩坡坡面復綠,可採用生態植被毯復綠、生態植生袋坡面復綠、生態噴播坡面復綠、土工格室坡面復綠、拱形/格構固土坡面復綠、輪胎固土坡面復綠、魚鱗坑復綠等技術措施。

(四)對於巖質陡坡坡面復綠,可採用植生層噴播坡面復綠(CBS噴播、液力噴播、掛網綠色砼噴播、連續噴絲植生法)、垂直巖面復綠(坡面植生孔、植生槽、錨杆植生槽、植生盆、梯級爆破法坡面復綠、主動防護網加植生袋法)等技術措施。

(五)巖質邊坡復綠工程實施前應進行復綠工程設計,因地制宜選擇復綠方法,設計相關參數應根據地域進行調整。

第六節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第二十七條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主要針對礦山建設及採礦活動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損毀、復墾效果等要素的監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可採用遙感、無人機、GPS、合成孔徑雷達幹涉(InSAR)、全站儀(水準儀)、伸縮性鑽孔樁(分層樁)、鑽孔深部應變儀、人工觀測等。

(一)崩塌、滑坡、泥石流、採空區地面塌陷監測按《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技術規程》(DZ/T 0287-2015)要求執行。

(二)含水層影響與破壞監測可採用人工現場調查和地下水動態監測,地下水動態的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頻率、監測點網的布設、資料整理等可按《地下水動態監測規程》(DZ/T 0133-1994)、《煤礦地下水監測規範》(DB61/T 1247-2019)的要求執行。

(三)地形地貌景觀破壞與土地資源損毀監測可採用遙感、無人機、GPS、全站儀、水準儀、人工觀測等方法進行監測,監測頻率可每半年或1年1次,遙感監測參照《礦產資源開發遙感監測技術規範》(DZ/T 0266-2014)。

第三章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要求

第一節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

第二十八條 對人員財產、地面基礎設施或地貌景觀造成危害或影響的地面塌(沉)陷、塌陷裂縫,已消除安全隱患,塌陷區損毀土地已按照《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要求復墾,復墾後農作物能正常生長。

(一)採空區已採取充填或放頂措施,液體礦產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已採取回灌等措施,地表移動變形基本穩定;地面塌陷裂縫、塌陷坑(槽)等已回填、夯實,地面變形破壞已得到有效治理。

(二)影響區內受損的房屋、重要設施已進行修復,並按照《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 50292-2015)有關規定進行了鑑定,消除安全隱患;不能修復的,已採取搬遷避讓措施妥善安置。

(三)對於地面塌(沉)陷規模大,經論證不宜進行工程治理的,已確定禁入範圍並設立有警示牌與圍欄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九條 對人員財產、重要設施等造成危害或危險性中等以上的崩塌、滑坡已消除安全隱患,對危險性小的崩塌、滑坡已做有效治理。

(一)地表地下排水、支攔(擋)、錨固、抗滑樁與注漿、護坡、減壓與壓腳等防治工程的選用條件和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級、荷載強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穩定性評價安全係數、施工工程質量等符合《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規範(試行)》(T/CAGHP 011-2018)、《滑坡防治工程施工技術規範(試行)》(T/CAGHP 038-2018)、《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範》(DZ/T 0219-2006)要求。

(二)經工程治理後的斜坡或邊坡處於穩定狀態,在工程驗收前未發生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

(三)對因滑坡、崩塌受損的重要設施等已修復,受損土地已進行復墾,受其影響的礦山地質環境已恢復,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四)對人員財產造成嚴重威脅的滑坡、崩塌,經論證不宜進行工程治理的,已採取搬遷安置措施,並已在隱患區設置警示牌、圍欄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 對人員財產、重要設施、地貌景觀造成危害或影響的泥石流災害或隱患已消除安全隱患。

(一)礦山固體廢棄物堆放符合規定並處於穩定狀態。

(二)固體廢棄物堆場下方有居民點及重要設施的,已修建有截、排水溝,能有效疏導地表水流,防止衝刷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堆場已修建有攔擋固渣工程、排導工程,能有效防止形成泥石流災害。

(三)損毀的土地已按《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要求復墾,復墾後農作物能正常生長。

(四)因泥石流受損的房屋等重要設施,已修復或遷避。固體廢棄物淤積河道已進行疏浚,河溪水流暢通。

第二節 含水層保護與修復

第三十一條 因採礦活動導致地表水漏失、含水層結構破壞、地下水位下降,對當地生活、生產用水及社會經濟發展影響較重或嚴重的地區,已採取優化採礦方法、加強頂板管理等預防措施和防滲帷幕灌漿等工程措施,含水層功能已有效恢復。

第三十二條 含水層水質惡化,已採取帷幕注漿隔水、灌漿堵漏、防滲牆等工程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層汙染。採礦活動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淋濾液、礦坑水等廢水,已採取修建排水溝、引流渠、防滲漏等工程,能防止地下水的汙染。

第三節 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恢復

第三十三條 礦山露天採坑、露採邊坡、地面塌陷、廢石(渣、土)堆、尾礦庫等造成的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已採取回填、整平、護坡工程、攔擋,植被復綠,土壤重構、改良等措施恢復,植被治理恢復與周邊景觀相協調。

第四節 土地復墾

第三十四條 礦山建設與採礦活動因地表挖損、地面塌陷破壞和礦山固體廢棄物壓佔、損毀的土地,均已進行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狀態。已復墾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建設用地等滿足《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要求。復墾為建設用地的,還應符合《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城市建設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要求。

第五節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

第三十五條 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程驗收主要是驗收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的監測內容、監測方法、監測頻率、監測點網的布設等,與設計或方案一致或基本一致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監測儀器設備、量測儀器經過質量檢驗、標定和準確安裝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監測記錄真實,監測資料及時整理和建檔監測採集的資料完整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四章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辦法

第三十六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依據現行的國家、行業標準等,經公告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年度工程治理計劃與設計,經批覆的施工圖設計,合同等以及經批覆的工程變更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部、省、市發證的在建、生產礦山治理工程適用期驗收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縣級發證的礦山治理工程適用期驗收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在建、生產礦山年度治理工程驗收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歷史遺留、無主及政策性關閉礦山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委託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十八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分為現場驗收和資料驗收兩個環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現場驗收,主要對照方案、遙感圖像、年度工程設計及計劃或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質量驗收及監測等相關資料,核查工程實施效果與質量。工程質量檢查驗收項目見附錄A.1。

(一)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情況:包括引發的地面塌(沉)陷及塌陷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危害及其隱患,及採取的防治措施與效果等。

(二)含水層影響修復情況:包括礦山排水情況、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範圍及幅度、泉流量減少及乾枯、對生產生活用水的影響,及採取的防治措施與效果等。

(三)地形地貌景觀恢復情況:包括破壞類型、方式、影響對象,及採取的修復措施與效果等。

(四)土地資源復墾情況:包括採礦壓佔、毀損的土地類型與面積,已復墾土地類型、面積及效果,廢石(土、渣)堆、煤矸石堆或尾礦庫復墾的個數、面積、方量與治理效果等,及廢棄與閉坑井、平硐的處置措施與效果等。

第三十九條 資料驗收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資料和治理工程資料。按照在建、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和歷史遺留及政策性關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分別驗收。

(一)在建、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資料驗收

1. 管理資料:包括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內部管理、質量控制等相關資料,政策文件,檢查、巡查相關資料;施工預算表、工程量計算表、工程費用結算表、獨立費用預算表等經費管理相關資料,資金使用、結算憑證複印件等;市、縣(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相關資料,如驗收申請,驗收通知、驗收意見、批覆等。

2. 治理恢復工程資料:包括工程驗收申請表(附錄B.1),年度治理工程計劃,年度治理恢復工程竣工總結報告,年度治理恢復工程驗收資料(附錄B.2),治理恢復工程驗收意見(附錄B.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使用情況表(附錄B.4),年度治理恢復成效表(附錄B.5)。

(二)歷史遺留問題點治理項目資料驗收

1. 管理資料:包括項目領導小組建立,項目管理、質量控制等相關資料,督查檢查等相關資料;施工合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施工竣工結算,資金使用、結算憑證複印件等,項目資金審計報告(財政資金投入項目);驗收的相關資料,如驗收申請,驗收通知、驗收意見、批覆等。

2. 治理項目工程資料:包括工程驗收申請表(附錄C.1),工程竣工總結報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資料(附錄B.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意見(附錄B.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成效表(附錄C.2)。

第四十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竣工驗收分為一般工程和簡化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定主要依據如下。

(一)國家、行業、地方現行的規範、標準和規定。

(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或施工圖設計等。或是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勘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等。

(三)治理工程經費使用、竣工決算、結算憑證複印件,或是資金審計報告。

(四)工程實施中相關的試驗和監測成果。

(五)工程實施中形成的與質量有關的文件、材料和影像、圖片資料。

第四十一條 一般工程竣工驗收應在由參建及有關單位工程完成初驗並達到優良或合格等級的基礎上進行,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一)質量等級合格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工程量:按照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或工程施工合同等要求完成;變更工作量符合相關要求。

2. 工程質量:主控項目應全部符合設計規定;允許偏差項目抽查的點數中,80%以上的實測值應在規定的允許範圍內;外觀質量檢查合格率80%以上;參建單位的資質、治理恢復工程程序、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符合要求。礦山恢復治理工程驗收工程量表見附錄D.1。

3. 工程進度:符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或工程施工合同等進度要求。

4. 工程經費:工程量與經費投入匹配,經費使用合理合規。

5. 竣工資料:資料齊全、準確。

(二)出現以下情況的其質量等級為不合格。

1. 工程量:未按照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或工程施工合同等要求完成;變更工作量不符合相關要求。

2. 工程質量(出現以下一項即為工程質量不合格):保證主控項目中有一項工程量、工程質量不符合設計規定;允許偏差項目抽查的點數中,實測值應在規定的允許範圍內的不足80%;外觀質量檢查合格率不足80%;參建單位資質、治理恢復工程程序、工程質量保證資料不符合要求;工程質量存在安全、質量隱患的。

3. 工程進度:不符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或工程施工合同等進度要求。

4. 工程經費:工程量與經費投入不匹配,經費使用不符合相關規定。

5. 竣工資料:竣工資料無或缺失較多達不到驗收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砂石粘土、油氣、煤層氣、地熱、礦泉水等開採對地質環境影響較小的礦山,其治理恢復工程按簡化工程竣工驗收標準執行,簡化工程質量評定在參建及有關單位對工程自驗檢的基礎上進行,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一)質量等級合格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工程量:按照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或工程施工合同等要求完成;變更工作量符合相關要求。

2. 工程質量:主控項目中的分部工程應全部符合設計規定;允許偏差項目抽查的點數中,80%以上的實測值應在規定的允許範圍內;外觀質量檢查合格率80%以上;治理恢復工程程序、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符合要求;竣工檔案資料齊全、準確。

3. 工程進度:符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年度實施計劃或合同等進度要求。

4. 工程經費:工程量與經費投入匹配,經費使用合理合規。

(二)質量等級達不到本條款(一)中要求的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

第四十三條 經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按要求進行整改,並由驗收組明確整改的分部、分項工程名稱,整改工程量、工程質量要求、整改完成期限,並明確整改後的驗收組織與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國家、行業有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技術及驗收的標準規範發布實施後,本要求與辦法自行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要求與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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