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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董瑞強 11月20日,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在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基礎上,對湖泊實施湖長制。這意味著國家在對河流、湖泊生態環境的保護、監督和管理上將更加具有針對性,相比以往,水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更加明確和細化。
此次深改組會議還強調,要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遵循湖泊生態功能和特性,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強化湖泊岸線管理保護,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開展湖泊生態治理與修復,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
11月22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在接受經濟觀察網記者採訪時對「湖長制」做出解讀,他認為,在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基礎上對湖泊實施湖長制,就是為了強化對水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和監督,達到更好地保護湖泊及生態環境,加大汙染治理力度的效果。
「每個地方一定要有責任人,要明確責任邊界,並對其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這是設立湖長制的主要目的所在。同時,設立湖長制也為保護湖泊生態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李佐軍表示。
李佐軍對經濟觀察網說:「由於此前河流、湖泊沒有明確責任主體,沒有明確責任邊界,而且缺乏相應評價、監督、管理和維護,一些河流、湖泊出現了水汙染問題,生態環境也受到影響。」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下稱《意見》),這一文件要求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將河湖管理保護視為一個整體,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總河長,由省委書記或者省長擔任;行政區主要河湖的河長由省級領導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領導擔任。
上述《意見》要求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以加強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以及加強水汙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
據了解,河長制最早起源於此前無錫應對太湖藍藻事件的制度創新,河長制實施後效果比較明顯,此後逐步在全國推廣。水利部此前公布數據顯示,當前各省份均已明確省級總河長和主要河湖的省級河長,全國共有306名省級河長,其中258名省級領導擔任行政區內主要河湖的省級河長。
而此次中央深改組專門審議通過《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有針對性地對湖泊實施「湖長制」,是近年來在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基礎上對水域綜合管理經驗的系統總結和創新。
另外,有專家對經濟觀察網分析指出,湖長制的推出可以加強地方政府對自然資源資產的監管和責任,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對當地水域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視程度,加強保護力度,同時也可以有力保障地方政府真正落實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