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五方面監管評級要素 銀保監會擬對消費金融公司分類監管

2021-01-14 金臺資訊

人民網北京1月13日電 (張文婷)消費金融業進入強監管階段。近日,銀保監會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擬對消費金融公司實行分類監管,圍繞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信息科技管理五方面監管評級要素,全面評估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促進消費金融公司持續、健康、規範發展。

《辦法》指出,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具體而言,監管評級為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是各方面較為健全的機構,發現的問題較為輕微,能夠在正常運營中解決。通過非現場監管定期監測各項指標和業務數據,一般不需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監管評級為2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問題或風險,須引起監管關注。對2A級的公司,針對問題加強非現場監測,進行窗口指導,督促開展自查;對2B級的公司,應加強非現場監管分析,適當增加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頻度。對2級的公司,可保持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原則上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3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為嚴重,整體風險管控能力較弱。對3A級的公司,應重點關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監管提示或通報,督促公司採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對3B級的公司,應給予持續監管關注,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和深度,並可視情況對業務活動依法採取一定限制措施,積極化解風險。對3級的公司,原則上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監管評級為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和風險,甚至危害公司的生存能力。監管中應給予密切關注,增加監管會談的頻率,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督促公司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經營狀況、降低風險水平、補充資本金,必要時可依法採取限制高風險業務活動、限制股東權利、限制分配紅利、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表明風險程度超出公司控制糾正能力,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應責令提交合併、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或依法實施接管;對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發生重大案件、存在嚴重財務造假、被給予重大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的,應區別情形確定是否採取評級下調措施,且監管評級結果應不高於3級。

同時,監管機構認定消費金融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風險問題、足以影響監管評級結果的,可視情節輕重決定下調措施。

據了解,監管評級結果是監管部門衡量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以及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也是實施消費金融公司市場準入事項的參考因素。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制定每家消費金融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明確監管重點,確定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督促公司對問題及時整改並上報整改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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