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央視315晚會報導,新奧集團等多家企業供應的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令人震驚。
2月20日,央視記者發現,在江蘇宜興,很多經營液化石油氣充裝業務的零售商都不在本市內充裝液化石油氣,而是僱車將鋼瓶送到50多公裡以外的常州市充氣。零售商的捨近求遠引起了記者的疑問。
為揭開事實真相,記者在常州跟隨了一輛專門為儲配站運送液化石油氣的槽車。結果發現,這輛槽車開進了張家港市的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大門。這家公司是新奧集團的下屬企業,專門生產二甲醚。槽車在充裝了大量二甲醚之後,便返回了常州的液化石油氣充氣站。記者在這家充氣站買了一罐液化石油氣,檢測顯示其摻混二甲醚的濃度竟然高達61.3%。
二甲醚在常溫、常壓下為無色、無味、無臭氣體,有輕微醚香味,對中樞神經系統有抑制作用,吸入後可引起麻醉、窒息感,對皮膚有刺激性;在壓力下為液體,性能與液化石油氣相似,但爆炸極限範圍更大,體積濃度約3%~17%(液化石油氣為1.5%~9.5%)。摻混較多二甲醚的液化氣燃燒火焰呈黃紅色,無法調節至藍焰,熱效率低。
由於二甲醚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橡膠密封圈有溶脹作用,長期充裝摻雜可能導致鋼瓶閥門以及灶具漏氣,長期使用容易引起爆炸。
國家質檢總局於2008年3月下發了《關於氣瓶充裝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08)17號),明確規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後充入液化石油氣鋼瓶。2011年7月1日實施的GB25035—2010《城鎮燃氣用二甲醚》國家標準明確規定,二甲醚為城鎮為燃氣用只能純燃,而且要求專瓶專用。2010年2月,針對廣東省查出大量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於廣東省質監局查處液化石油氣摻雜使假問題的情況通報》,要求各地嚴厲查處液化石油氣摻雜使假行為。2010年6月起,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四部門聯合行動,嚴查在液化石油氣中摻混二甲醚。
然而,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的問題依然普遍存在。近2年來,在廣東、福建、江蘇、湖南、山東、遼寧、陝西、浙江等多個省份都有類似現象的報導。
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存在巨大安全隱患,國家明令禁止,又何以屢禁不絕?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益驅動,包括摻混液化石油氣企業、零售商及至二甲醚生產企業均在利益鏈條上。
一噸液化石油氣目前在6500元左右,而一噸二甲醚約4000元左右,差價達2、3千元。若摻混二甲醚20%,氣站銷售每噸氣的成本就將節約500元。保守估計,按一個氣站一天賣40噸計算,每月利潤比正規氣站要多出約60萬。
對於居民用戶來說,一方面使用摻混的液化石油氣存在巨大安全隱患,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另一方面,經濟也蒙受損失。二甲醚熱值只有液化氣的60%左右,添加二甲醚的液化氣將大大降低熱值。假設原來一瓶液化氣是30天的使用周期,添加了二甲醚30%的液化氣只能使用26天。
行業內大型、規範經營的液化石油氣分銷企業也是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的受害者。液化石油氣摻混二甲醚主要發生在中小型氣站,尤其是私人承包的氣站。由於經濟利益驅動,終端零售商向氣站採購液化石油氣時首先考慮價格因素,熱值不足存在安全隱患的摻混液化石油氣因價格低而大行其道,在液化石油氣行業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對行業長期健康發展非常不利。
既然規章制度、專項整治難以禁絕,建立國家就此立法,對違法的二甲醚生產商、液化石油氣充裝站、零售商加大處罰力度。
本文來源:光明網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