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劉昊斌 律師
不畏強者,體恤弱者,遊走於法律與人性交叉處
據臺灣《聯合報》6月16日消息,去年7月20日下午5點45分許,一名在高雄連鎖超市工作的方姓女子,偷拿架上茶葉蛋當場吃掉,相隔四分鐘後,她又偷拿一顆吃掉。事後店長察覺數量不對,調閱監控發現真相後直接報警,女子則辯稱「顧客反映品質太鹹,(自己)試吃確認。」
監控畫面顯示,方姓女子當時蹲在櫃檯後面吃,也沒付錢,法官認定她利用業務之便侵佔店內茶葉蛋,考慮茶葉蛋一顆僅9元,犯罪所得輕微,減刑後依兩個「業務侵佔罪」,合併執行三個月。
高雄法院解釋稱,依法最多只能減刑二分之一,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就是違法判決。法院還表示,方姓女子始終否認犯罪,辯稱「只是試吃茶葉蛋確認品質」,顯然並沒表達悔意,難認定有改過自新的決心,不宜給予緩刑。
我看這單新聞,重點在於兩點:
1、一枚茶葉蛋,合一個半月的刑期。
這個起刑點很低呀。在我們這邊,與「業務侵佔罪」比較相近的罪名是「職務侵佔罪」,起刑點是六萬元。
一枚茶葉蛋是9元,相較於六萬元來說,差距不小。
雖然職務侵佔肯定是不對的,但是一枚雞蛋就起刑,這個責任,實在是有點過重了。
還是我們這邊更幸福一些,更人性化一些呀。
2、無悔意,無改過自新的決心,不宜緩刑
這個好。
其實現在北京這邊,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也開始廣泛運用此法理。
一些競業限制的案件中,員工方否認事實,在庭審中有不誠信行為的,不宜減少違約金。
兩種判決邏輯,本質是共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