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有報導指出,有一女店員在超商上班時間,偷吃2顆茶葉蛋,結果被檢察官依「業務侵佔罪」起訴,最後被法官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另一報導刊載,某連鎖漢堡店的員工,未將顧客給的50元硬幣放進收款機,反而佔為己有,犯「業務侵佔罪」,也被法院判刑3個月。看到這裡,你一定很意外,不過才50元和2顆茶葉蛋,居然也有可能會被抓去關?
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我們侵佔的金額是一百元還是一百萬、物品是茶葉蛋或昂貴器材,也不管我們在公司的職位是擔任一般職員甚至主管,只要我們在工作上有處理財物的機會,都有犯下「業務侵佔罪」的可能性。
【侵佔罪與竊盜罪的差別】
讓人好奇的是,為什麼前言中的超商店員偷吃茶葉蛋不是算偷竊行為呢?一般很容易跟「侵佔」混淆的行為就是「竊盜」,雖然兩者都是將別人的財物佔為己有,但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差異就是在一開始我是不是「合法」擁有手上的財物。
「竊盜」是在沒有得到所有權人的同意下取得物品,例如偷拿別人背包裡的手機,因為手機原本是放在主人的背包裡,主人也沒有要把手機給你的意思,在沒有合法持有手機的情況下,將手機拿走就是竊盜行為。
「侵佔」則是指我必須先合法持有他人的物品,再據為已有或讓第三人佔據,才是侵佔行為。像是阿明借一臺計算機給小美,小美是合法使用這臺計算機,但事後她卻不想要還給小明,將計算機佔為己有,小美的行為就是「侵佔」。或是小美合法向阿明租借一間套房,租約期限到期後,仍然繼續居住,不願意歸還,也是侵佔行為常見的方式。除此之外,行為人還必須要有將持有的物品不法所有的意思,如果只是因為一些原因,例如小美要歸還物品的當天,因為颱風沒辦法出門,晚了幾天歸還,就很難被認定屬於侵佔行為。
【怎樣的行為會成立「業務侵佔罪」?】
上面提到的借了東西不還、租了房子不還的例子,都是常見的「普通侵佔罪」,同樣都是侵佔,但有些侵佔方式的罰則可是來得更重,也就是前言所提到的「業務侵佔罪」。
「業務侵佔罪」是指將業務上持有的財物據為自己或第三人(如家人、朋友等)所有的行為。「業務」的意思就是「執行工作上的職務」,前言兩個案例中的超商店員和漢堡店店員,在工作上本來就是負責管理店裡的錢跟餐點等財物,所以他們在工作中拿到50塊及茶葉蛋原本都是合法的,但一旦「侵佔」(據為己有)了財物,就會構成「業務侵佔罪」。
常見的例子,像是在公司會計人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侵吞公司的資金、虧空公款,或篡改帳目等等。另外像公司員工本來應該要寄發禮券給客戶,但卻沒寄出而私吞禮券,也是屬於業務侵佔的行為。
比較特別的是,在判斷是不是「執行工作上的職務」的時候,並不會只看職稱,也會看工作上實際的內容。舉例來說,雖然職稱是司機,但如果平時仍需要負責貨款的代收,那在貨款的保管上,就是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或是公司的業務人員,在跑業務的過程中,對於公司產品或經手代收及代付的貨款,也算是業務上持有。
除此之外,業務範圍也不一定只跟工作實際內容有關,如果公司員工阿明動用公司福利金購買禮盒,再以阿明個人名義送給他人,或者任意招待員工去高級餐廳消費,再向公司報帳請款,就算這些行為都不算是阿明的工作內容,也是屬於「業務侵佔罪」的範圍。
【結論】
假如真的成立「業務侵佔罪」,偷吃2顆茶葉蛋的代價,居然要被關3個月,或是罰金9萬塊,換算起來真的有得不償失的感覺。
工作中,要是我們有掌管物品及金錢的機會時,除了不要貪心起了佔便宜的念頭外,也可以對於物品及金錢的流向更加細心管理,留存相關收據或者財物流向的佐證數據,避免帳目、物品庫存量比對不符合的時候,有苦難言喔!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