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委員會的公益性職責,充分發揮律師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的積極作用,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消委」)決定組建「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律師團」(以下簡稱「律師團」),並制定律師團工作規則。
第二條 律師團是省消委領導下的由多名執業律師組成的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宗旨的公益性法律服務組織,是省消委的法律顧問。
第三條 律師團工作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第四條 律師團的工作職責是:
(一)開展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及實務研究,提出政策及建議;
(二)為省消委的日常工作和履行法定職責等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和支持;
(三)對消費維權領域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協助省消委對典型投訴案例、重大消費維權事件進行點評,發表觀點;
(四)受省消委的委託,參與典型投訴案件的調查、調解工作,受省消委的委託,為消費者提供有關消費維權方面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省消委開展法律宣傳;
(五)受省消委的委託,對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指派律師支持消費者起訴或代理訴訟案件;
第五條 律師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二人,由省消委提名,律師團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條 律師團在省消委領導下開展工作,省消委為律師團履行職責和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七條 工作檯帳制度。律師團律師每月輪流值班,值班律師對所開展的各項工作應有詳實記錄,交省消委秘書處保存。非輪值律師應將平時所涉及的律師團工作進行記錄,按季以電子文檔形式報送省消委秘書處。第八條 季度例會制度。律師團每季召開一次全體成員會議,研究商討當季律師團重大工作事項。第四季度例會總結當年工作,並對下一年工作進行研究和安排。
第九條 重大事件臨時會商制度。對臨時發生的重大消費事件、疑難投訴案件等,律師團及時進行集體會商。第十條 申請律師團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二)遵守憲法法律,恪守職業道德,有5年以上律師工作經歷,有豐富的從業經驗和較強的工作能力;
(三)有從事消費維權工作的社會責任感,自願參加律師團活動;
(四)承諾嚴格執行本工作規則,按時高質量履行工作職責等。第十一條 律師團律師實行聘任制。由個人申請或省律協、律師事務所等組織推薦,經省消委審核通過,由省消委頒發聘書。聘用期限為兩年(聘任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期滿後可連聘連任。第十二條 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律師團工作的律師,應向省消委提出申請,由省消委批准同意後方可退出。
第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能參加律師團活動的律師,視為自動退出。對違反律師團工作規則的律師,經省消委研究決定後解除其聘約。律師退出律師團時,應交還聘書。
第十四條 律師團律師應遵守法律法規,恪盡職守,保守秘密。第十五條 律師團律師不得超越工作職責,不得擅自以省消委律師團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因律師個人行為給律師團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其責任。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