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全面開展書面檢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廣東省食藥監局將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是否持續符合《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規定。
所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提交應分別填報《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藥品零售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以及書面檢查報告(時間為2016年5月31日以來)。
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監督檢查可以採用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即監督檢查將通過上述方式呈現。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名稱、
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執業藥師、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分支機構等重要許可事項的基本情況及執行與變動情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包括總部及所有連鎖門店);
(二)企業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含運輸配送設施設備)的基本情況及運行與變動情況;
(三)企業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情況及國家、省、市、縣(區)等各級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與整改情況;
(四)經營假劣藥情況、行政處罰與整改情況;
(五)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含處方審核執業藥師)等關鍵人員繳納社保情況(附加蓋社保印章證明);
(六)藥品經營情況(包括:1.所有合格供貨商名單,具體列明企業名稱、合同品種及授權業務員等內容。2.所有購進的藥品品種名單,具體列明藥品名稱、生產企業、規格等內容);
(七)承諾書面檢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並為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籤名並加蓋公章)。
各市應對上述企業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建立監管臺帳,作為全年監管依據,確保全面覆蓋、全程留痕。
對於審查結果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應按規定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或提請省局撤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或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必要時應進行現場檢查。
對於未按規定提交報告,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等情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廣東省食藥監要求,各市應填報《<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書面檢查情況統計表》連同各企業上述資料電子版於3月31日前上報省局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
附《藥品零售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