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庭審中,鴻茅藥酒出示了國家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及相應的購銷協議,從而證明其購買豹骨是合法合規的,鴻茅藥酒中具有豹骨成份,其說明書並不存在虛假宣傳和對消費者的欺詐。胡先生認為鴻茅藥酒中無豹骨成份僅憑主觀意斷,並無實際證據證明,故法院難予採信。
法院特別指出,胡先生保護瀕危野生動物的主觀理念值得肯定,如同姚明公益廣告所述,「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但鴻茅藥酒所購豹骨經國家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是否屬於野生豹骨還是人工飼養豹骨並未明確,該行政許可是否違法等問題不屬於本案審理範疇。本案是買賣合同民事糾紛,爭議的是鴻茅藥酒說明書是否存在虛假宣傳,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問題。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本案胡先生並非適格的消費者。
其一、胡先生於2016年已明知鴻茅藥酒生產的鴻茅藥酒並不適用於胡先生夫婦腰酸背痛、尿急、筋骨疼痛等症狀。身體有恙須在醫生指導下對症下藥,並非適用所有人群;而其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大量採購鴻茅藥酒,根據說明書用量規定每人每天不超過30毫升,胡先生購買48瓶,每瓶500毫升,合計為24,000毫升,胡先生夫婦可以服用400天。鴻茅藥酒系非處方藥而非食品,可以隨意飲用,故胡先生於2個月內大量購買鴻茅藥酒並非為治病。
其二、胡先生於2016年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和解獲得48,000元的補償。在巨大利益誘惑下,胡先生為獲取更大的利益,利用藥店信息不對稱的特點而大量採購鴻茅藥酒,並以同樣的理由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顯然其行為已超出一般消費者的特點。
至於十倍懲罰性賠償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適用類推,而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未對藥品有相應明確的懲罰性規定,也未明確僅僅因虛假廣告而應給予懲罰性賠償。更何況胡先生並非適格的消費者,也未因服用鴻茅藥酒受到損害;鴻茅藥酒也無虛假宣傳、構成對胡先生的欺詐,故胡先生要求十倍懲罰性賠償並不適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據此駁回了胡先生的全部訴請。(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