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張某和妻子劉某由於感情不和決定離婚,但有一筆錢引發了二人的爭議。原來,在二人剛結婚時,張某做生意賺了10萬元錢,這筆錢一直由劉某保管。如今,婚姻關係破裂,張某主張分割這筆錢,但劉某卻對這筆錢矢口否認。
此事只有張某和劉某二人知曉,沒有別人可以作證。但是,前幾日,張某和劉某爭吵過程中,劉某曾一時情急談到過此事,當時張某悄悄錄了音。
張某想諮詢一下,如果自己起訴離婚,該錄音能否作為證據?此外,偷錄的錄音成為合法證據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榮馨介紹,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合法取得,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材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視聽資料,是指以音響、圖像等方式記錄有知識的載體,對話錄音明顯屬於視聽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即偷錄的錄音成為合法證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錄音證據的取得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是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同時,還應該符合三個限制條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是不得採取暴力、脅迫、竊聽等方式取得錄音;
三是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等。
「本案中,偷錄音本身對被錄音者的合法權益並無侵害,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當然,在取得錄音證據的同時,還應儘可能有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其證明力。」李榮馨律師表示。
(本文僅代表律師個人觀點,供讀者參考,個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記者:崔帥
編輯:閆瑋 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