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中文句子,尤其是包含抽象概念的表述,要是按照字面直接翻譯成英語,會導致譯文聽起來不合邏輯、讓人覺得說不通。
最近,在關於「離婚冷靜期」的新聞報導中,我就看到了一個這樣的例子,原話是:「離婚自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如果轉換成英語,這句話中的「賦予」這個動詞,是不能直接說成Give或Endow或Grant等表達「賦予、給予」含義的詞語,而是最好使用Guarantee這個動詞,含義相當於中文的「保障」或「規定」。
之所以要把「賦予」改為「保障」,是由於,英語文化中所理解的Freedom,是不可能被人為地「賦予」的。
在牛津英語詞典中,對Freedom有四五種定義,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定義是:the state of being able to do what you want, without anything stopping you,指人們自由行動的這種狀態。
另外,Freedom還被定義為一種「權利」;這種含義,實際上是由「自由狀態」衍生而來的,在詞典中解釋為:the right to do or say what you want without anyone stopping you,不受約束和阻止做事情和說話的權利。
例如:
Freedom of thought/expression
思考和表達的自由權利。
Freedom的這種衍生含義,經常用作複數、寫成Freedoms;除了翻譯成「自由」或「權利」,有時也翻譯成「自由權利」。
在英語文化的理解中,這些稱為Freedom的權利,被認為是先於法律存在的,甚至是在人類文明和人類社會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的。
在人出生之後,就自動地擁有某些Freedoms,是天經地義的。
在英語中,如果要把「給予、賦予」的行為用於這些Freedoms,只能理解為,是由自然或上天所「賦予」的,而不是來自於任何人或人為的制度。
對於稱為Freedoms的各項權利,法律所做的,應該是「保護、保障」,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限制」。例如,法律保障人們自由出行的Freedom,但同時也通過交通規則對此加以限制。
和出行、思考、表達一樣,人們通過婚姻結合組成家庭,也是在法律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的Freedom,是不用法律來「賦予」就已經擁有的。
把「賦予」譯為「Guarantee保障」,這樣的調整,實際上改變了原文的含義,違反了「忠實於原文」這項首要原則。
但是,「忠實於原文」也有兩種標準,一種是字面上的忠實,另一種是含義上的忠實,很多時候,後者要更加重要。
根據媒體上的報導,「離婚自由是法律賦予的權利」這句話,出自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素養是毋庸置疑的,使用「賦予」的說法,想來應該是由於口誤、或者是記者的筆誤吧。
Cooling off period: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政協委員」的Member,是從哪裡來的?
怎樣用英語「拽文」:Modesty forbids.
Can you read:閱讀識字是「能力」還是「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