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選舉權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宗教信仰權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人身自由權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人格權
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住宅權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人權
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通信權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勞動權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休息權
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休息時間和休假制度。
受教育權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男女平等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