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講「強扭的瓜不甜」,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共同生活了,同時也確實無法挽留時,最好不要選擇逃避。畢竟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
近日,筆者接到幾期離婚案件諮詢,情況有類似之處,那就是被告已長期無法取得聯繫。有的是夫妻常年分居兩地,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有的是被告數月無法取得聯繫,杳無音訊;還有的是被告因犯罪已被關押入獄。
有的人認為聯繫不到被告,就沒有辦法離婚了,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筆者結合上述其中情形,結合現行法律,作出如下解釋: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失蹤或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找到人怎麼離婚的情況,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籤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法院會在人民法院報等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期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夫妻一方服刑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怎麼辦?
1、協議離婚
由於我國法律賦予服刑人員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民事權利,因此與服刑人員離婚跟普通公民的離婚沒有本質的區別。(一)與服刑人員協議離婚一方與服刑人員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並籤訂了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但是由於服刑人員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員一般需要向監獄申請離監辦理並由管教幹警陪同或者由監獄協調婚姻登記機關到監獄辦理離婚登記。
2、起訴離婚
根據民訴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當夫妻雙方都被監禁(在監獄服刑)或被採取強制性措施時,立案管轄法院的確定,因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時間長短而有不同。(1)當被告被監禁(服刑)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服刑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當被告被監禁(在監獄服刑)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滿一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械。
其實,筆者在工作中有 很多當事人曾問過,我要離婚,那我老公找不到怎麼辦?他都不出現,怎麼辦。是的。依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是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出庭的。但一方就是不出現該怎麼辦?沒有關係,因為法律還規定了一項:公告送達,缺席審判。
不管是什麼案件,都有這麼個救濟程序。離婚案件雖然特殊,但如果沒有這一救濟程序,當事人一方就會因另一方永遠不出現而一輩子離不了婚。因此,如有這方面顧慮的,請放開。當然,萬事以和為重,不到萬不得已,千萬不要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