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甜近期被親舅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歸還她所住的外公權屬房子,舅舅還拿出了外公當時留給孫子的一份「遺囑」!結果會是怎樣呢?看律師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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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舅舅拿出的這份「遺囑」是否真實呢?經鑑定的結果:遺囑真實,但內容無效!這份遺囑確是老人較早前寫下的,要將房產留給孫子,並有親筆籤名,為何會失效呢?
律師:這份「遺囑」在法律上的定義看,其實不是「遺囑」,而是「遺贈」,遺贈是有時效的。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主要體現在遺囑和遺贈的「接受人」是不一樣的。
遺囑:是訂立遺囑人將遺產給到法定繼承人。遺囑以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遺贈:是指百年之後將遺產交給非法定繼承人,包括除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任何自然人、國家或團體。
律師:在法定繼承人中,並沒有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份。本案中老人想將房產留給孫子,孫子卻不屬於法定繼承人。因此這份「遺囑」實為「遺贈」。
律師:接受遺贈一方需在兩個月內有明確表態:願意接受或放棄,否則遺贈就失效!
遺贈的兩個重要時間節點,在這兩個時間內表示接受遺贈,則為有效。
一、被繼承人死亡後,也就是繼承開始生效時開始計算兩個月內;
二、接受遺贈一方得知遺贈內容之後的兩個月內。
本案中孫子未在兩個月內表態,從而導致遺贈失效。
接受遺贈方要明確表態出對遺產的要或不要,那麼此時如果其他人反對,「遺贈」還能生效嗎?
律師:只要符合兩個月內明確表示願意接受遺贈,就可以獲得遺贈的遺產,此時他人是無權反對的,即便未來通過訴訟的方式,也不會影響獲得遺贈的權力。
律師:歸子女共同所有。外孫女的母親已去世,外孫女享有母親的代位繼承權,獲得她母親應得那份。最終法院判定:這套房產由外孫女以及老人的兩個兒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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