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盧某,系死者熊XX的妻子;
被告熊某某,系死者熊XX的父親。
1986年8月,熊XX的母親吳銀蕉死亡;
1997年7月1日,熊XX畢業於南京大學,並獲得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信息學學士學位;
2009年4月28日,原告和熊XX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2012年11月27日,熊XX獲得香港大學工商管理學碩士(國際課程);
2016年4月18日,熊XX在醫院死亡。
2016年11月14日,盧某起訴熊某某,要求繼承遺產。
訴訟中,原告提交列印的《個人遺囑》一份,載有:
「本人熊XX(身份證號XXX),因罹患XXX疾病復發需於近日接受高風險的海綿竇區腫瘤切除手術和二次放化療治療,經與妻子盧某(身份證號XXXX)平等自願商議,如果本人在治療過程中不幸身故,夫妻名下共有財產遵照按照以下安排處理:
1.夫妻名下共有財產包括不動產住房一套(地址:上海市閔行區XX路XX弄X區X號XXX室)(以下稱「訴爭房產」)及銀行存款(包括以熊XX名字開立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基金產品、理財產品、保險產品、貴金屬產品)均由妻子盧某合法繼承;
2.妻子盧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幣伍拾萬現金作為本人父親熊某某(身份證號XXX)的贍養費,用於老人日常生活支出、治病費用及護理開銷,以及將來身故的喪葬費用。這筆錢可以由本人三姐熊慧娜託管打理。如本人父親去世後有剩餘則由本人在世直系親屬平均分配繼承;此贍養費用必須嚴格用於熊某某個人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直至老人離世;
3.本人若身故的喪葬費用另行由夫妻共有財產支出;
4.以上條款如果治療結束後本人健在,如有另立新遺囑或者共有財產分隔協議,則以新遺囑或者共有財產分隔協議取代本遺囑。」
落款「立遺囑人」處,籤有「熊XX本人2015/8/8」字樣,「法定繼承人」處籤有「盧某2015.8.8」字樣,並均捺有手印。
訴訟中,原告自述熊XX身前任職於奧託立夫(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職位為信息技術部門IS應用經理;被告自述,熊XX曾獲得2009年中國製造業百強IT經理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