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印發通知: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

2021-02-23 中國藥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法律責任。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一是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生產,藥品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化妝品生產等活動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是明知他人無證生產經營食品,或者無證生產食品添加劑,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是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四是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五是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六是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七是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二)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二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依法實施禁業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醫療器械檢驗工作等禁業限制:
  

一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等);
  

二是單位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三是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准文件等許可證件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四是醫療器械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五是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六是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七是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禁業限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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