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號碼是公民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因其具有唯一性,成為代表特定個人的特定號碼。近年來,因身份證丟失導致個人陷入法律糾紛的事件屢屢見諸報端。當身份證不慎丟失時,應當如何應對?首先要認識到丟失身份證潛在的不利後果。
潛在的不利後果?
居民身份證與人們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日常發生的辦理銀行業務、預訂車票酒店、買房租房等行為,都必須使用居民身份證。在使用身份證過程中,難免會因不慎或被盜而丟失,從而可能產生一些不利後果。
一是個人信息被洩露。身份證號碼本身屬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一部分,身份證丟失後,撿到、持有他人身份證的行為人,除了直接獲得丟失身份證當事人的身份證信息,甚至可以通過某些查詢系統獲取與身份證號相關聯的個人信息。
二是個人身份被冒用。無論是公民不慎遺失身份證,還是身份證被盜等原因,一旦身份證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不法分子就可以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從事各種違法行為。例如,辦理電話卡並惡意拖欠話費、辦理銀行信用卡並惡意透支,進行虛假設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開通多家銀行帳戶進行洗錢等。
引發糾紛的癥結?
身份證丟失引發各種法律糾紛的背後,存在兩個關鍵問題:一是身份證丟失未掛失成為當下常態;二是即使丟失身份證的當事人完成了掛失程序並補辦了新的身份證,丟失的舊身份證被他人持有後仍然可以使用。
公民丟失身份證後一般會主動申請補辦新的身份證,但卻往往忽略一個環節——給丟失的身份證掛失。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從事違法活動後,一旦發生法律糾紛,追責到身份證顯示的當事人時,丟失身份證的當事人如果缺乏證據證明曾經對外公示過身份證丟失情況,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即使丟失身份證的當事人到公安機關完成掛失手續,也只有公安內部系統可以看見身份證掛失的信息,類似銀行、電信運營商等主體使用身份證時,並不能看到身份證的掛失信息。即丟失的身份證只要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仍然可以被撿到、持有人使用,從而出現新舊身份證同時使用的局面,為不法分子逃避法網製造可乘之機。
2016年10月6日,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黃明走訪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營業網點,調研貫徹落實8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情況時表示:公安部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並於近日上線試運行。該信息系統具備數據實時更新和動態維護功能,通過社會各用證部門和單位聯網核查,實現所有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即時失效,無法在社會上繼續使用。作者在文中提出的這一問題有望解決。
如何應對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1條規定,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從法律條文可以看出,我國明文規定了身份證丟失後補辦的事項,但並沒有規定身份證丟失後掛失的事項。
現實生活中,人們如果不慎將身份證遺失或者身份證遭到盜竊時,應當遵循以下流程來規避法律風險:
一是保留掛失證明材料,包括因身份證被盜竊而去公安機關報案的受理回執證明、因身份證丟失而去公安機關補辦身份證的補辦證明,證明原有身份證已經失效,並且新的身份證與原有身份證的使用期限不同,起到鑑別作用。
二是完成掛失登報聲明。身份證丟失後,可以在報紙上登報聲明「身份證丟失,對冒用本人身份證引發的法律糾紛本人一概不承擔法律責任」等,這樣的聲明內容,可以成為抗辯法律責任的證據。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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