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預防和減少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上級公安機關和我市
「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的有關部署
近日起
我市交警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
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整治專項行動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我市交警部門聯合城管部門,對佔用道路停放的共享電動自行車進行清理;同時責令經營企業清理回收投放的共享電動自行車。
對騎乘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向行駛、違法搭人、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對騎乘電動自行車不佩戴安全頭盔的,一律滯留車輛,並對騎乘人進行安全教育。騎乘人消除安全隱患(配備安全頭盔)後,可騎走電動自行車。
對無證駕駛電動摩託車上路、駕駛燃油助力車上路、駕駛無牌無證和報廢摩託車上路的,一律嚴格執行處罰,並依法扣留非法上路的燃油助力車、無牌無證摩託車、報廢摩託車。
1、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騎乘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裡。
2、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通行寬度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起,不得超過1.5米,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此外,騎乘電動自行車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3、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
4、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1人,橫過機動車道時要下車推行,如果載物,不得超寬、超高、超長,影響安全駕駛。
5、騎乘電動自行車有年齡限制,騎乘人必須年滿16周歲。
6、電動自行車橫穿道路時,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7條規定: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1人。
同時,對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有以下行為,交警將責令改正,處警告或50元罰款。
① 逆向行駛的。
② 醉酒駕駛或者駕馭的。
③ 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行駛時速超過十五公裡的。
④ 進入高速公路的。
⑤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的。
⑥ 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⑦ 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⑧ 電動自行車等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懸掛號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的。
⑨ 在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的。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需要有腳踏騎行功能,而電動摩託車(細分為電動輕便摩託車和電動摩託車)則不需要腳踏板。
▲電動摩託車
▲電動輕便摩託車
▲電動自行車
從最高車速看:
從整車質量來看:
電動自行車小於或等於55kg。
電動輕便摩託車和電動摩託車則無要求。
從電機功率來看:
▲電動自行車合格證
▲電動摩託車和電動輕便摩託車合格證
▲廣東省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
▲廣東省新國標電動自行車號牌
▲電動輕便摩託車號牌
▲電動摩託車號牌
下一步,我市還將在全面落實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