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以來,本市公安交管部門重點對電動自行車無牌上道路行駛以及故意遮擋、汙損電動自行車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開展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共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涉牌違法行為36起,其中未按照規定安裝電動自行車號牌31起,使用其他非機動車號牌3起,故意遮擋、汙損電動自行車號牌2起。
1月18日14時19分,在外環線與旺港路交口,津南分局交警支隊雙港大隊交警在執勤中發現,一位市民所騎行的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安裝非機動車號牌。經交警核查,該市民尚未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給電動自行車辦理登記手續。「您好,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經公安機關登記、安裝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無牌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屬交通違法行為。」執勤交警在向該市民宣講了相關法律規定後,對其實施的「未按照規定安裝電動自行車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予以50元罰款。
1月20日14時54分,交警和平支隊泰安道大隊交警在和平路與鞍山道交口執勤時發現,一輛行駛至路口的電動自行車,其車上懸掛的非機動車號牌被東西擋住了。執勤交警立即示意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停車依法接受檢查。經檢查,該電動自行車所懸掛的非機動車號牌並無異常,擋住號牌的是一塊抹布。隨後,交警對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實施的「故意遮擋電動自行車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予以50元罰款。
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安裝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不得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
公安交管部門表示,交警將持續加大路面警力投入,不斷強化對電動自行車涉牌交通違法行為的治理。目前仍未給電動自行車辦理登記上牌手續的市民,在查詢所屬車輛是否符合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在天津市電動自行車上目錄系統內,如果符合要求,儘快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登記手續,並按規定安裝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後,使用過程中應確保號牌按規定安裝並保持清晰完整,切勿遮擋、汙損。使用其他非機動車號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非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一經查獲將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