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如何管理 電動自行車?
據了解,目前,《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未來,我市將禁止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和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同時,還將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經營性的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拼裝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予以收繳;對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可以予以扣留;對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責令拆除等。
電動自行車上路 您需要知道這些事
「新國標」: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的、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新標準與舊標準相比,重點有以下限定:最大時速不超過25公裡/小時,整車重量不超過55千克(包含電池),續航裡程不作強制要求,電機功率不大於400W,電池電壓48V;需要有腳蹬功能。
違規改裝要受罰:《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規定,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要掛牌:2019年6月15日起,嚴禁各類未上牌的電動車上路行駛,騎行電動自行車鼓勵佩戴頭盔。
載貨有規定: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自行車、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違法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要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