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沅政告〔2018〕4號
為切實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市人民政府現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區規劃區、兩湖新區規劃區、鎮(場、街道)城鎮區規劃區、益沅一級公路兩側200米、農村幹線公路兩側100米以內,除每年農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上述區域之外的農村地區要移風易俗,倡導禁放煙花爆竹。
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活動舉辦單位制定具體方案,向市公安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凡違反本通告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給予處罰:
(一)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按前項規定處罰;
(二)利用機動車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按前一項規定處罰外,對駕駛員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內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由相關部門沒收其煙花爆竹和原材料及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個人或單位直接責任人,除按前一、二項處罰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門負總責,城管、安監、民政、環保、消防等部門協同配合。各鎮場街道要加強對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管理。禁放工作納入全市文明評比的內容。
四、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嚴守安全操作規程,嚴防火災,確保不發生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市安監局要加強安全監管,市城管執法局要抓好市容環境衛生,市公安局要加強值班備勤。
五、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為原料製成,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並產生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煙花和爆竹產品。
六、歡迎廣大市民積極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燃放行為,舉報電話:110、0737-2721009,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對打擊報複製止人和舉報人的,依法從嚴處罰。
七、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