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原審被告人楊光毅為發洩私慾,無視國法,經事先預謀,攜帶刀具強行劫持同村幼女楊某某至山上,使用殘忍的暴力手段實施姦淫,致楊某某死亡。楊光毅的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案發後,楊光毅在父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強姦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但綜合考慮楊光毅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楊光毅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自首的具體情況,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楊光毅的犯罪行為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嚴重突破國家法律界線,嚴重挑戰倫理道德底線,嚴重衝擊社會公共安全紅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核准。嚴厲懲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根據法律規定及死刑政策,對於罪行不是十分嚴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適用死刑,但是,對於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是我國的民情所在,民願所向,民意所期。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執行死刑,彰顯了國家法律對性侵害兒童犯罪一以貫之的嚴懲立場。關於童年,應該是色彩斑斕的記憶;
關於童年,應該是歌聲與歡笑的陪伴;
關於童年,應該是清澈的眼眸和純真的笑臉;
關於童年,應該是孩子們安心的成長和大人們全心的守護
保護兒童,愛心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