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交往過程中難免產生經濟往來,雙方又是生意上的合作夥伴時,款項往來更是司空見慣。某天情侶分手,那些轉過的帳,還要得回嗎?
近日,杭經開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徐和小雪相識於2011年的大學校園,沒過多久就確立了戀愛關係。
2012年起,小雪從事沙畫商演,小徐作為小雪的經紀人洽談商演業務。與此同時,兩人還從事沙畫培訓。
2014年6月,小徐和小雪一起創立了杭州XX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其中小雪佔70%的公司股份,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徐佔30%的公司股份,擔任監事。
但好景不長,2017年,兩人分手,業務合作關係也隨即終止。在兩人戀愛、共同經營期間,存在多筆轉帳記錄。
小徐隨後一紙訴狀以合同糾紛為案由,將小雪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雪歸還欠款27萬元。
小雪則表示兩人之間的轉帳錢款主要為業務款結算、戀愛期間紅包以及部分借款歸還,且不存在借貸合意。截止目前,小徐還有很多業務分成沒有結算。
法院認為:小徐以其與小雪戀愛和共同經營期間,小徐給小雪轉帳金額較多為由,認為小雪應返還其借款。小徐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小徐應當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現小徐僅提供雙方之間的部分款項往來,不能證明小雪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證明雙方就借款達成了合意。
小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法院對小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小徐的訴訟請求。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無論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男女朋友關係,一方主張對方向其借款,均需舉證證明兩個基本事實,一是雙方之間形成借貸合意的事實,二是交付出借款項的事實,兩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之間的部分款項往來,並不能證明雙方就案涉款項達成了借貸合意,且小雪辯稱款項往來系基於雙方合作關係等有相應的事實基礎,因此,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款項的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