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的聲音『Oh my god,買它買它!』,能不能申請註冊為商標?」日前,李佳琦在直播間提出這道考題,難倒了大部分網友,也多次上了熱搜。
有媒體發現,在今年4月7日,李佳琦持股的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註冊聲音商標「Oh my god,買它買它!」,所屬分類為第35類廣告銷售,目前狀態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收文」。
據報導,該申請對聲音商標的具體描述為「本件聲音商標以知名網絡主播李佳琦人聲,念出 『Oh my god,買它買它!』。語速較快,奔放有力,極具情緒調動性,聲音具有極強的個人風格和識別度。」
熟悉李佳琦直播帶貨的人,想必對這句話很熟悉。但這樣的一個聲音,能否被核准註冊為聲音商標?
我們首先來看看聲音商標的法律定義。根據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聲音商標指由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本身構成的商標。聲音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一段樂曲;可以由非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例如自然界的聲音、人或動物的聲音;也可以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
因此,聲音商標是以音符編成的一組音樂或以某種特殊聲音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它是非傳統商標的一種,與其他可以做為商標的要素(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等)一樣,要求能夠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區別開來。
這就需要聲音商標具有顯著性。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李佳琦本人的聲音雖然有一定的識別性,但筆者認為,待註冊的聲音商標內容「Oh my god,買它買它!」不具有顯著性,這句話本身就含有廣告銷售的意思表示,會經常出現在日常的廣告銷售中。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李佳琦持股公司申請註冊該聲音商標的所屬分類為第35類。第35類商標常被稱為「萬能商標」,它屬於服務類別的商標,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等服務。
電商本質上銷售的是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第35類替他人銷售。而這一商標聲音內容本身含有廣告銷售之意,如果在第35類核准註冊,就缺少了商標本來應有的識別性。
據成都商報此前報導,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標法》正式施行,刪除了原來《商標法》中「可視性」要求,並明確聲音可申請註冊為商標。2016年5月14日,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目開始曲成為我國首例註冊成功的聲音商標。記者查詢發現,截止2018年4月30日數據統計,已有546件聲音商標申請註冊。但在4年時間內,僅有15個聲音商標註冊成功。
可見聲音商標的註冊難度非同一般,當年騰訊公司的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申請商標更是歷時了四年才被核准註冊。
聲音商標作為非傳統商標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註冊申請的嘗試,但基於聲音的特點,聲音商標需要更加顯著的特徵,才能做到與其他商品或服務等進行區別。因此,李佳琦申請的這一聲音商標,想必會有一些爭議,想要成功註冊也將面臨不小的難度。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朱洲 (法律從業者)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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