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借錢,欠條上簽了字
朋友消失不見,誰籤字誰還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可是我們今天要講的故事中的主人公好心替朋友借了錢,但是朋友到了約定的日子卻不還錢。由於以借款人的身份籤了字,所以他負有向原告償還本息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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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朱長生在兒子的攙扶下來到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執行局,原來執行局正在幫他討要一筆錢。
2013年,朱長生將10萬元錢借給了一位好朋友的兒子姚建勳。兩年多過去了,姚建勳一直沒有還錢,還將家搬到了饒河縣。
為了要回自己的錢,朱長生將姚建勳告上了法院,法院支持了朱長生的訴訟請求。但是因為一直找不到被執行人,該案遲遲沒有得到執行。
2016年10月,根據朱長生提供的線索,執行局法官找到了姚建勳,發現姚建勳做起了賣煤的生意,他的院子裡堆放著很多煤,還停放著一輛白色寶來轎車。
「這些煤不是我的,是老闆的。」
「那你告訴我們你老闆的姓名、電話、住址。」
「不知道。」
「你連他叫啥都不知道,你能給他打工賣煤嗎?」
對於法官的質問,姚建勳無法回答。
姚建勳不承認轎車是自己的,並表示沒有車鑰匙。執行法官隨後發現車鑰匙就掛在房間的窗框上,姚建勳的謊言再一次被戳穿。院子裡的煤和寶來車被法院查封。
姚建勳說,自己之所以不還錢,是因為10萬元借款中的8萬被李克廷拿走了,另外2萬也借給了另外一位朋友。是李克廷提出要向朱長生借錢的,自己只是擔保人,由於相信李克廷,姚建勳以借款人的身份籤了字。而就是這個舉動讓他成了必須承擔責任的人。
雙鴨山市尖山區法院執行員 齊建軍:法院主持了調解,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接下來我們將對姚建勳的寶來車以及擔保的房產進行評估拍賣,用以償還申請人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