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溫州市中級法院對楊某等7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一案進行一審宣判。據了解,該案涉案走私凍品中近半來自非洲豬瘟疫區。
2020年12月15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等7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一案進行公開審理。2021年1月21日上午正式宣判,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衛國擔任審判長。
公訴機關指控:45餘噸豬腳來自非洲豬瘟疫區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僱傭其他涉案人員駕駛漁船,於2020年3月18日在溫州洞頭外海海域過駁豬腳類凍品95餘噸,其中來自疫區的45餘噸,標識產地為希臘、波蘭,非疫區及產地不明凍品淨重共49餘噸。
庭審時,楊某承認自己是船老大,為了賺錢租了漁船來走私凍品。林某、侯某等6名船員均表示是3月中旬被楊某以7000—8000元的月薪僱用,請求法庭從寬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檢驗,涉案的豬蹄共計6993件,分別來自加拿大、希臘和波蘭。這些貨物系非正規渠道進口食品,按照法律規定「不得進口;且禁止流通」。庭審現場,檢驗人員作為證人出庭時指出,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希臘、波蘭屬於非洲豬瘟的疫區,而非洲豬瘟對動物有極強的傳染性,一旦流入市場,後果將不堪設想。
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對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均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庭審時,據疫情防控的需要,對羈押於看守所的兩名被告人,均讓其通過視頻網絡技術連結參加庭審訴訟。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實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的檢驗人員,當庭籤署保證書,接受控辯雙方以及法庭的交叉詢問,就檢驗報告的專門性問題出庭作證。此外,法庭就其中6名被告人向檢察院所作認罪認罰具結的合法性當庭作調查,並就量刑問題納入法庭調查及引導控辯雙方展開辯論。被告人楊某沒有達成認罪認罰的具結。
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某、林某等7人結夥出海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被告人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對楊某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林某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不同程度的減輕處罰。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其餘5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