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一個月後,丈夫方向妻子坦白,自己婚前患有梅毒。妻子張梅(化名)以隱瞞婚前重大疾病為由將丈夫林遠(化名)訴至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關係。記者今日從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獲悉,該院依據民法典「可撤銷婚姻」條款一審判決撤銷張梅與林遠的婚姻關係。
張梅與林遠於2020年登記結婚,登記僅一月有餘,林遠向張梅坦白,自己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張梅得知此事後,陪同林遠進行治療,但至今未能治癒。醫生表示,該疾病對生育後代存在一定影響。張梅考慮再三,認為該疾病屬於不適宜結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婚姻關係。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締結婚姻關係應建立在雙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本案中,被告認可早於辦理結婚登記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且梅毒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屬於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對於原告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具有重大影響。基於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撤銷婚姻關係的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付瑞潔告訴記者,此前婚姻法第10條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癒的」屬於判定婚姻無效的事由。民法典編纂後,雖然刪除了上述第10條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無效的事由,但考慮到一方當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對於另一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結婚有重大影響,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規定——夫妻雙方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則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這樣的修改其實是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權。
如本案這種情況,張梅可以自主選擇撤銷或者不撤銷婚姻關係,也就是說,如果張梅願意接受林遠的缺陷,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婚姻關係,那麼二人的婚姻關係就還是有效婚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施行後,婚姻法已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蕾
編輯 王瓊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