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礪奮進的五年】肇事逃逸還是不知情離開?偵查實驗後,檢察官發現……

2021-02-24 最高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檢察官,我要反映一個情況,事故發生時,譚某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他當時根本不知道發生了車禍……」2015年4月15日,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楊勝蘭訊問結束後,剛剛回到辦公室,急促的電話鈴聲就響起來了。電話那頭是她正在辦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譚某的辯護人。這起原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即將起訴的案件,在這次提審後,「劇情」發生了逆轉。

2015年4月,楊勝蘭接到一個交通肇事案,案卷很少,只有薄薄兩冊。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也不複雜:案發當天,被害人沒有遵守交通規則,開著三輪摩託車,從匝道口逆向行駛上三環線,此時,司機譚某正好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經過同一個匝道口,半掛車的右後車輪將被害人車子帶倒,被害人被甩出車外後當場死亡,譚某駕車逃逸。

通過閱卷,楊勝蘭發現,公安機關調取的證據很全面,取證程序也都合法,從證人證言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從現場勘查到鑑定意見,從死亡醫學證明到抓獲經過,環環相扣,能夠證明整個車禍發生的經過。

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寫得很清楚:事故中,譚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後逃逸,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時未靠道路右側通行,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如果沒有什麼特殊情況,提審完嫌疑人後,這個案子就可以準備起訴了。楊勝蘭當時還暗暗高興,辦案系統上的小黃燈又可以消滅一個了。

就在她以為可以順利結案的時候,意外出現了。在提審譚某時,他辯解說:我開車撞了人,現在人死了,我願意認罪,承擔一切後果,但是當時我確實沒有發現車撞人了,當時感覺到車子不對勁兒,下車圍著車查看一周後,沒有發現異常情況,就開車走了。

由於譚某在公安機關的筆錄裡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述,突然提出這種說法,楊勝蘭有些半信半疑。因為案子到了審查起訴環節,有些犯罪嫌疑人會做各種辯解,有些人為了脫罪,甚至謊話連篇,不排除譚某也是其中一個。

但接著,譚某的辯護人就打來電話,稱譚某的確不知道發生了車禍。楊勝蘭陷入了沉思:公安機關認定譚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理由就是譚某逃逸,如果譚某和辯護人說的是事實,那麼認定譚某發生事故後逃逸是有問題的,因為只有在行為人主觀上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離案發現場的,才能認定為逃逸。

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書和犯罪嫌疑人的辯解這兩份關鍵證據出現重大矛盾。

為了排除證據矛盾,查實譚某停車時能否看見被害人、察覺到發生車禍這一事實,楊勝蘭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根據調取的衛星定位車輛軌跡圖,還原現場情況,進行偵查實驗。

一個月後,公安機關將案件再次移送江岸區檢察院。根據偵查實驗報告,譚某停車的地方距離被害人有100米遠,案發時間為凌晨5點,光線不好,在這種條件下,譚某所處的方位根本發現不了有人躺在地上。

「在沒有意識到發生了車禍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就不能認定為逃逸。」楊勝蘭由此認為,證明譚某負主要責任的結論缺乏依據,譚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最終,這個案子作了不起訴決定。

事後,楊勝蘭感慨地說道,「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憑經驗、主觀臆斷來辦案,一些看似簡單的小案子也要嚴肅對待,秉持公正之心,多一分細緻,多一分嚴謹,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

(文字:周晶晶 郝碩 編輯: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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