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孟案結果出來後,很多華人都留言,質疑加拿大司法獨立。不,準確地說,從孟案發生那天起,我就聽到很多質疑,認為天下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司法獨立,司法只不過是個工具,背後還是政治起作用。
但是,如果身處加國,就會發現主流社會並不這樣認為。從政治家到媒體再到法律人士,甚至一般民眾,大都認為司法獨立不僅是理想,而且也是存在已久的現實。
加拿大到底存在不存在司法獨立?為什麼面對同一個問題,兩國人會呈現截然不同的看法?
原因有很多,我覺得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是,雙方對「司法獨立」的理解嚴重錯位,根本不是一回事。
在中文媒體上,關於司法獨立的討論少之又少,所以很難形成共識。不過從讀者留言以及日常接觸來看,華人所說的「司法獨立」,多指整個包括法院和檢察院在內的大司法系統,都不受國內外任何外力、任何私心雜念幹預,而且在結果上還要公平正義。
換句話說,我們華人所說的「司法獨立」,通常隱含了對司法公平、法律正義的所有期望。它既是一種程序正義,也是一種結果正義。
這樣的「司法獨立」,在加拿大存在不存在?我覺得不存在。不僅加拿大不存在,全世界也不存在。
這樣的「司法獨立」太純太理想,現實中根本容不下。
但是,加拿大(歐美社會大同小異,因為不熟悉其他,所以存而不論)主流社會所謂的「司法獨立」並不是這個意思。
首先,它主要是指法院審判不受外力幹涉,而不是說司法部系統也不受外力幹涉。
其次,它主要是說行政不能干涉法院審判,而不是說法院不受任何外力的影響。
最後,它主要是一種程序正義,即法官應該在不受行政幹預的情況下審判案件,並不是說審判結果一定公平正義。
法官也是人,不是神。他們即使不受外力幹預,也會受到自身知識、立場和價值觀念的影響,不可能絕對保持公平正義。
從這個角度,再度理解加拿大所謂的「司法獨立」,就會完全釋然了。這種程序意義上的司法獨立,確實是一個社會現實。
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理提名,然後由總督確認,似乎受制於總理和總督,但是法官上任以後,除非違反犯罪遭受彈劾或自動辭職,都是終身制,總理和總督根本奈何不了他們。他們享有充足的自主性。
其他聯邦和省級法官,則是由律師和法官組成的委員會遴選推薦,提請司法部門審議通過,最後由對應的議會任命。行政機構負責人在其中扮演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
而且,所有法官都可以完全依據個人見解判案,即使做出了讓社會和政府極度不滿的判決,也不存在被解僱的風險。他們的待遇都非常優厚,退休後高枕無憂,更是沒有必要看別人臉色行事。
就內心真實想法而言,行政領導人當然願意支配法官,希望審判結果符合他們的意願。這是所有人的通病,加拿大政客不會例外。但是,國家法律規定行政部門不能給法院下指示,總理、省長、市長如果違反就是違法,被媒體揭露出來就是醜聞,很難再連選連任,得不償失。所以,政客們都會「抓大放小」,儘量不去幹涉司法。
即使對行政分支下的司法部系統,他們也得非常注意分寸。加拿大司法部屬於內閣部門,理論上接受總理領導,但是加拿大《利益衝突法》規定,公職人員(包括總理)不得利用其職位,試圖影響有關人員(包括司法部)「不正當地促進他人私人利益」。
去年媒體揭露出的「蘭萬靈醜聞」,顯示小特魯多的總理辦公室曾向司法部施壓,要求停止對蘭萬靈公司調查,結果不僅遭到司法部長拒絕,還受到媒體和反對黨口誅筆伐,一度狼狽不堪。
因此,從制度層面來看,加拿大確實賦予了法院足夠的獨立工作空間,使得他們不必理會行政部門意見,也不必在乎社會輿論壓力,可以完全依據自己對法律和事實的理解做出判斷。
但是,再回到前面所說的,這只是意味著法官可以獨立審判,不能保證法官都能公平判決,也不能保證他們的判決符合正義。法官也會不自覺地受到特定社會價值觀的影響。
不必說遠的,即使看看幾十年以前美國的司法判決,都能充分感受到司法判決中的種族主義偏向。
沒辦法,人性決定了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公平,只能退而求其次,力求基本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