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在酒吧搭訕女孩小美,兩人認識後一起喝酒,酒後相談甚歡,喝完酒後張三覺得意猶未盡,主動送小美到她所住的公寓後又要求上去坐坐,上去後張三趁著酒意在公寓的廚房與小美開始親熱,張三見小美沒有抗拒於是趁機站著與其發生性關係,沒想到恰逢小美的舍友突然來廚房拿東西撞見了這一幕,小美驚慌的把張三推開,並哭泣著向室友求助,說自己遭到張三的強姦,要求舍友報警。張三被警方抓獲後承認兩人發生了性關係,但不承認是強姦。
法律分析一、本案中的難點在於張三和小美在主觀方面的說法不一致在發生性關係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判定強姦罪成立與否的關鍵在於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女性的意願?一般而言,認定「違背女性的意願」不能僅靠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的陳述僅為立案的前提,立案後,偵查機關需要結合相關的客觀證據來認定是否確實「違背女性意願」。
具體而言,能體現「違背女性意願」的客觀證據包括如下幾類:
1、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暴力手段的證據:如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撕毀衣服、強拉硬拽等令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
2、犯罪嫌疑人使用了脅迫手段:如手持兇器,以當場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或以揭露隱私、毀壞名譽、陷害等手段進行要挾,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
3、使用其他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灌酒致醉、藥物麻醉等方式。
在本案中,小美在客觀方面確實有喝酒,但是否達到了醉酒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程度則需要進一步判斷。
二、張三與小美在廚房站立發生性關係是判斷小美是否自願的關鍵要素強姦案中對於「半推半就」姦淫行為的認定是司法實踐的難點之一,所謂「半推半就」指的是行為人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時,女性既沒有明確的同意,也沒有明確的拒絕,有時候也表現為雖然有拒絕的言辭,但是行為上又呈現「欲拒還迎」的狀態。對於此類案件必須要結合兩人的關係、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環境條件等綜合因素來進行認定。
本案中,有個關鍵要素是:兩人是在廚房以站立的姿勢發生性關係的,在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張三實施了暴力手段和脅迫手段的情況下,能否以小美當時處於醉酒狀態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認定張三構成強姦罪?
顯然,如果小美已經達到失去意識的醉酒狀態,其實難以在廚房站立的,更不可能以站立的姿勢與張三發生性關係,在小美被其室友撞破的瞬間,小美的反應也是非常迅速的,其能作出立刻推開張三的動作,並對其室友解釋說是遭到強姦,要求室友報警,從這些表現來看,說小美當時已經醉酒達到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程度應與事實不符。
因此,張三和小美的行為屬於酒後亂性,張三並不構成強姦罪。
結語需要注意的是:站立發生性關係並非必然構成不構成強姦罪的出罪理由,還是要結合具體的環境和具體的情形,在被害人受到脅迫,或身體受到壓制的情況下,站立發生性關係依然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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