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食安辦對散裝熟食抽檢時發現,好又多超市的1批次散裝烤雞檢出違禁藥物呋喃唑酮的代謝物AOZ。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類藥物的一種,不時在水產品中被檢出。
以往抽檢結果的發現
▲ 2014年8月,深圳市食藥局開展「清水」專項執法監督抽查行動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檢。
● 抽查了121批次水產品,其中2批次淡水魚檢出硝基呋喃代謝物(詳情可回看我們微信平臺9月4日的信息)。
▲ 2013年9月,深圳市食品安全監管局開展水產品批發市場專項執法抽檢。
● 抽檢結果顯示,羅湖區一水產批發行中黃骨魚內檢出硝基呋喃代謝物。
▲2013年9月,青島市食安辦公布流通領域水產品抽檢結果。
● 抽查了140批次水產品,其中2批次檢出呋喃唑酮代謝物(AOZ)超標。
硝基呋喃類藥物
呋喃唑酮與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四種藥物統稱為硝基呋喃類藥物,是廣譜抗菌藥。
硝基呋喃類藥物不穩定,動物攝入後容易在體內生成對應的四種代謝產物,從而殘留在動物源性食品中,並通過食物鏈傳遞給人類。
硝基呋喃類藥物及其代謝物
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規定
上世紀90年代,硝基呋喃類藥物被發現對人體有一定毒副作用,目前已被多個國家和地區列為禁止在食品和動物中使用的獸藥。
1美國 FDA「聯邦法規21章」(21CFR530.41)規定食源性動物禁止使用呋喃唑酮和呋喃妥因。
(EC) No 470/2009《動物源食品中藥理活性物質的殘留限量》規定動物源性食品中不得檢出硝基呋喃類藥物。
3韓國2002年版《食品公典》規定豬肉中不得檢出呋喃唑酮。
4中國
2002年12月2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及2005年10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560號規定,硝基呋喃類藥物為在飼養過程中禁止使用的藥物,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2010年3月22日衛生部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四批)》中,明確將硝基呋喃類藥物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列為非食用物質。
給企業的提示
♥ 提高警惕,加強原料的質量監控,對動物源性食品,可將違禁獸藥納入重點監控因素。
♥ 可要求供貨商提供權威機構出具近期的、覆蓋違禁獸藥的產品合格證明材料。
♥ 加強原料的自我檢驗工作,如企業自身無檢測能力,可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
(以上內容由SMQ食品檢測所收集自網絡並加工編寫,轉載請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