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鞠婧禕訴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王某某、新浪微博運營公司肖像權糾紛案一審落槌。
10月2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獲悉,10月23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鞠婧禕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72元,由原告鞠婧禕負擔。雙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話:「原告作為演藝圈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理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花椰菜大王』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相關文章,雖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但並未對原告的肖像進行任何醜化、貶損,且於庭審前已經刪除。因此,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肖像權,本院難以認同,相應的賠償項目亦無評判需要。」
此前,9月2日,上海金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鞠婧禕訴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王某某、新浪微博運營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庭審中,原告鞠婧禕訴稱:
該案訴至法院後,該文化傳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其個人的微博上發布了與該事件相關的言論。
鞠婧禕認為:
自媒體發布的文章 截圖
鞠婧禕訴請:
被告文化傳媒公司及王某某辯稱:
被告新浪方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10月23日,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本期編輯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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