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9日,美國伊利諾伊大學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登上嫌犯克裡斯滕森的車後失聯。這一備受關注的案件直到2019年7月18日才獲得最終判決——嫌犯克裡斯滕森因綁架和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而幾乎與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同步,由章瑩穎的遺產管理方對嫌犯克裡斯滕森和伊利諾伊大學諮詢中心的兩名社會工作者提起的關聯訴訟,也再一次吸引了公眾的關注。
據美國媒體報導,大約在章瑩穎遇害3個月前,克裡斯滕森曾到伊利諾伊大學諮詢中心進行心理諮詢,並向兩名社會工作者承認自己存在濫用藥物和酒精的行為,且表示自己嘗試通過分析的方式來考慮「謀殺」他人,及如何在殺人之後逃脫懲罰。同時,他還吐露自己已經購買可用於處置、運輸屍體的物品。原告方指控稱,兩名社會工作者已經知道克裡斯滕森存在「對他人造成高級別傷害」的威脅,卻沒有啟動任何應對方案,以避免可預見的傷害,因此,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儘管這一指控最終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尚無結論,但由案件本身所引起的對社會工作者保密職業倫理與公共利益的衝突及界限釐定問題,卻值得全球社會普遍關注。如果類似案件發生在中國,對於當事社會工作者的問責應適用哪些倫理規範和法律條文?相關責任的判定困境警示了哪些層面制度建設的不足?如何完善?我們請社會工作界和法律界的專家一起來作深度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