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主芳芳不願意讓他的父母知道自己意外懷孕及案主有行為能力自決時,社會工作者在考慮保密原則的同時藉助案主自決原則——若不告訴父母,芳芳的懷孕可能對她的身心造成一定影響;而採取行動,要讓芳芳的父母了解到真實的情況嗎?很明顯,這樣做將傷害到社會工作者與案主建立起來的專業關係,破壞案主對社會工作者的信任,但是案主的選擇明顯不當,這時還需要尊重她的自決權進而實踐保密原則嗎?
在本案例中,受助者是芳芳,她起初是不願意向社工求助,並由學校的護士轉介交給社工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案主並不是求助者,而是芳芳。所以通過和學校護士會談、了解了事情的基本情況後,社會工作者首先需要了解芳芳及其家長,開始個案輔導。
社會工作者與芳芳初次見面,了解此次會談的目的,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同情心、尊重、真誠、具體等技巧以及接納、非評判等原則和芳芳建立良好的專業關係;同時會談選擇一個安全、舒適的場所,這可以幫助芳芳在放鬆的狀態下說明事實,澄清事情。社會工作者初步了解到問題的成因、程度、頻度等。
在現有的資資料中,進一步全面搜集資料,和芳芳一起確定問題和需要。資料收集可以從問題、人、環境三個維度進行考慮,12歲的芳芳目前還處於學齡階段,根本不適合懷孕生子,這將對芳芳今後的人生造成重大的影響,故仍有待收集資料後,進行預估判斷。並根據需要對她進行適當的情緒輔導。
社會工作者協助芳芳一起設定個案輔導的目標和計劃。個案工作的總目標是改善方方的心理壓力和幫助她解決所面臨的倫理困境,二則教導其與父母溝通的技巧,在實際社會工作中,芳芳和她的父母的需要社會工作者都應該綜合考量,基於各種因素提出合理化建議,提供社會資源以使其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即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根據計劃展開的服務,並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這裡可以圍繞三個方面進行:其一,從學校方面,處理學校護士和芳芳的緊張關係,並儘快的與芳芳的家長聯繫,在保證案主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下,相對委婉的實施保密原則;其二,處理案主的情緒傷害,教導其與父母正向溝通的策略,避免發生正面衝突並且惡化親子關係,並根據案主目前面臨的倫理困境,在執行最小傷害的原則下,對芳芳的懷孕狀況做出合理選擇;其三,改善案主環境,強化家庭及學校對於芳芳及其家長支持,促進其改變與成長。
社會工作者對個案輔導進行成效評估、過程評估和滿意度評估。此處,社會工作者也可以約見芳芳的父母,詢問其案主的改變狀況以此分析個案輔導的效果。
社會工作者要與芳芳一起回顧個案輔導的整個過程,鞏固輔導效果。
個案結束之後,可對個案進行跟進,必要時隔一段時間進行回訪,並請求學校給予芳芳更多的關注和關心。
此時,社會工作者面臨的真正困境時無法迴避必須有所作為。顯然,生命和健康的道德價值較之於保密的道德價值更具有優先性。當發生無論是保密還是洩密都會損害不同主體的利益衝突時,社會工作者可以持如下原則:
1.尊重生命和健康的原則居於所有原則之首。這一原則是針對所有的人來說的,既有利於保護服務對象的生命,同時也可以有效的保護其他人的生命。
2.完全平等與差別平等原則。如果各服務對象的實際需要都相同,而社會工作者所能提供的資源和服務也很充分,那麼就可以給予各服務對象平等的服務。但是在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則可以區別對待。
3.最小傷害原則。該原則認為,如果面臨的困境有可能對案主及其重要的他人造成傷害時,那麼就應該選擇一個限制最小、最容易恢復到原來生活狀態的方案來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