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3 每日一稅】
猜一猜:蔬菜罐頭不是農產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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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眾所周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增值稅稅率11%。有老師諮詢蔬菜做的罐頭是否自2017年7月1日起是否按11%繳納增值稅。本文現就這個話題試與大家探討,由於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並敬請指正。
案例概況
昆明吉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其經營的範圍為生產、批發和零售各類蔬菜罐頭。2017年7月不含稅銷售額3300萬元,請問吉祥公司2017年7月如何繳納增值稅?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二、實務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附件1:適用11%增值稅稅率貨物範圍注釋》第一條規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並包括掛麵、乾薑、薑黃、玉米胚芽、動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根據以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適用稅率為11%。
三、案例解析
根據本案的資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批發和零售各類蔬菜罐頭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300萬元,如何繳納增值稅?
關鍵是判斷蔬菜罐頭是不是農產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裝,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農產品的徵稅範圍。換言之,各種蔬菜罐頭不是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不屬於農產品,不能按農產品的徵稅範圍徵收增值稅。
因此,吉祥公司2017年7月批發和零售各類蔬菜罐頭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300萬元,不能按農產品的適用稅率11%繳納增值稅,而是按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561萬元(=3300*17%)。
思考: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各類罐頭、火腿腸是不是農產品?2017年7月1日以後是否可按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歡迎你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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