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又一起贍養糾紛,八旬老人終得厚養。
吳老太已有86歲高齡,育有三女二子。老伴去世後,因年事較高、體弱多病,吳老太一直跟隨小兒子共同居住生活。但迫於經濟壓力,小兒子實在無力隻身擔負照顧老母親的重任,兄弟姐妹們無法就如何贍養老人達成一致意見,進而產生了矛盾。吳老太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兒女輪流照顧自己或給付贍養費。
血濃於水,親人對簿公堂總是令人唏噓和痛心!「簡單地一判了之肯定會加深吳老太一家的矛盾和怨氣,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規則,而是有溫度的。」承辦法官馮水華了解案情後,多次與吳老太的五個子女溝通協商,一邊認真傾聽各方意見,一邊將心比心進行勸解,「兄弟之間的嫌隙不能成為相互推諉不盡孝的藉口……」期望盡力消除他們之間的對立情緒,彌合親情的裂痕。最終,各被告摒棄前嫌,均同意每月給付吳老太生活費400元,並承諾會多陪老人說說話,讓她安度晚年。
一家人重歸於好,吳老太的小兒子鬆了口氣,急匆匆將一袋果糖送到烔煬中心法庭,直言自己說不出多麼動聽的話,反正就是「謝謝」,沒等承辦法官把話說完,就轉身離開了。
父母者,人之本也。《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要求贍養人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拒不贍養父母為法律所不容。若具有虐待、遺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作為子女,應當遵守法律,恪守中華民族敬老、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
家事糾紛複雜而特殊,權益衝突中滲透著情感和倫理,巢湖法院法情並重處理家事案件充分彰顯了人本思想和對當事人的人文關懷,有效促進了家庭和睦與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