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唐檢一部刑訴〔2020〕240號
被告人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71992********,漢族,初中,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縣**鎮**村**區**號,現住該村。因涉嫌強姦罪,2020年7月19日被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5日經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7月27日被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賈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71989********,漢族,小學,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縣**鎮**村**區**號,現住該村。因涉嫌強姦罪,2020年7月19日被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5日經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7月27日被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甲、賈某乙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20年11月20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賈某甲、賈某乙將被害人劉某某約至保定市於家莊村,後開車將被害人劉某某帶至唐縣白合鎮臥佛寺路邊,被告人賈某甲、賈某乙在車內先後強姦了被害人劉某某,其中被告人賈某甲實施了兩次強姦行為,後二人又將被害人劉某某帶至保定市於家莊村路邊,被告人賈某甲在車內又一次強姦了被害人劉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鑑定意見;5.勘驗筆錄;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甲、賈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甲、賈某乙先後強姦了被害人劉某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甲、賈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亞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