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14天,特別情況下37天。
1、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一般按4日算)。
3、對於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綜上規定可知:
在一般情況下的拘留天數為第1項+第2項+第4項,即3+4+7=14天。
在特殊情況下的拘留天數分為兩種:
1、案情簡單:第1項+第4項,3+7=10天。
2、案情複雜:第3項+第4項,30+7=37天。
在此期間家屬可以做什麼?
親人被刑事拘留,最著急的肯定是家屬。但是,干著急沒有用,多為親人做點事才行:
1、可以向拘留親人的公安機關打聽基本案情,包括拘留所所在地,涉嫌的罪名,涉案人數,經辦人的聯繫方式,親人在看守所的生活必須品等等。
2、建議委託律師了解案情。律師一般會去會見嫌疑人,告知相關的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還可以傳達家人的親情,安撫嫌疑人不安的情緒。
別小瞧律師的作用,就算是退一萬步講律師在案件的偵查及審理中沒有任何作用,但是同監所的嫌疑人還是很羨慕「某嫌疑人又被律師會見」的待遇。
另外,辦案機關知道嫌疑人請了律師,多少把非法訊問收斂一點。
從側面來說,被會見的嫌疑人在監所的地位還是要高出不止那麼一點點的。
關注我,學法、說理、嘮常識。
作者/來源:合同糾紛林律師
聲明:版權歸原創所有,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