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清檢一部刑訴〔2020〕505號
被告人郝某某,男,漢族,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09221969********,初中文化,農民,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戶籍所在地及地址:河南省清豐縣**鄉**村**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0月15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清豐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磊,清豐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
本案由濮陽市清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郝某某因其父親住院、事故賠償金與被害人郝某甲、郝某乙發生矛盾,郝某某事先預謀準備好菜刀意欲殺死兩個妹妹郝某甲、郝某乙。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郝某某在家中廚房內將菜刀打磨後,攜帶菜刀從家中騎電車於2020年10月14日7時30分左右到達清豐第一醫院住院部**樓**病房內,手持菜刀朝其中一個妹妹頭部砍去,欲殺死其妹妹郝某甲、郝某乙,因被他人拉開後被控制,殺人未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書證: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抓獲證明、諒解書及協議書、微信聊天記錄等;3.證人證言:證人謝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郝某甲、郝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清豐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圖、現場照片等;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出警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因家庭矛盾,使用菜刀意欲將被害人郝某甲、郝某乙殺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郝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宇
檢察官助理:柳森森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