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福建的任先生因曾與一位同鄉產生私人恩怨,同鄉在微信群組中對他惡語相向,讓他感到名譽受損,想以「誹謗」為由將同鄉告上民事法庭;律師15日表示,民事訴訟須證明實際經濟損失、或證明對方言論毫無事實根據,才能構成誹謗。
任先生15日到美國福建同鄉會法律諮詢求助,稱他與那位同鄉相識多年,曾因開餐館產生矛盾、積怨多年,前幾天他看見此人在幾個小區微信群中惡意中傷自己,「語言極其惡劣,不但讓人看了笑話,也讓我抬不起頭、名譽受損」。
他特意保留了微信群組聊天紀錄的截圖展示給律師,詢問若要提告會有何種結果。
律師戴禺表示,要構成誹謗罪必須先符合幾種條件,首先是在提告和被告的兩人之外,有多人知曉,顯然微信群組滿足這個條件。
其次是主觀臆斷、且帶有目的惡意中傷他人的言論,並且這些話毫無事實根據,但此點需雙方對質峙才能知曉。
而最後一點,戴禺說,則是此人的言論確實造成任先生的經濟損失;但在此案中,對方言論只可能導致任先生的名譽受損,若提告很難得到賠償,但可能會有效阻止對方的語言攻擊。
戴禺表示,誹謗罪中有幾種人無須自行舉證證明,而是當庭由法官判決賠償和責任;一種是專業人士,如律師等,另一種在華人小區比較突出的,是女性的個人操守,例如他人指責其賣淫等。
來源:世界日報